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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某宠物医院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被处罚

2024-11-23 131 返回列表

处罚决定书:青农兽药罚〔2024〕10号

违法事实:青岛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处罚依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4年11月04日

来源: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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