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朝农罚〔2024〕5002号
违反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处罚事实:经调查核实,北京某国际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开具3支注射用奥美拉唑钠40mg/支、3支辅酶A 100单位、3支三磷酸腺苷(ATP)20mg/2ml和2瓶左氧氟沙星点眼液0.5%(盐酸左氧氟沙星),共计4种国药准字的人用药品,获得违法所得共计400元;
开具2片甲状腺素片0.2mg/片(进口)和1瓶可林目斯(KLMS),共计2种假兽药,获得违法所得共计216元。
2024年9月9日,北京某国际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将剩余假兽药主动上交本行政机关。
以上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对北京某国际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处以罚款12000元。
对北京某国际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假兽药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2.处以罚款13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