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会员:
为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协会团体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协会会员和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保障协会团体标准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协会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协会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协会会员和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保障协会标准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协会标准过程中对协会标准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协会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应当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工作。
第二章 版权
第五条 协会标准出版物有纸质、电子等形式。包括:
(一)协会标准;
(二)协会标准衍生品;
(三)协会标准相关出版物等产品;
(四)协会标准合作出版物。
第六条 协会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授权,不得复制、销售和翻译。
第七条 以下情况须事先征得协会的书面同意:
(一)任何组织、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协会标准的任何部分;
(二)任何组织、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
(三)出版单位出版协会标准汇编。
第八条 非正式审批或发布的协会标准,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享有团体标准前言署名的权利。
第十条 协会会员可通过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网站得到标准内容。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的,协会将通过警告或者法律的途径予以处理,并追缴有关费用。
第三章 专利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协会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以及专利的处置等具体程序,参照 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规定执行;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以及专利的处置等应取得协会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十四条 在协会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编制工作组及所涉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应尽早向中国兽医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未参与协会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宜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协会秘书处,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在披露必要专利时,披露组织或个人应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协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前,应通知协会秘书处,协会团秘书处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协会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声明应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协会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协会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八条 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标准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内容。
第十九条 涉及专利的协会标准草案报批时,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当同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专利信息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未获得上述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标准草案不予批准发布。
第二十条 协会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秘书处应要求标准编制工作组在30个工作日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协会秘书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秘书处可以视情况暂停实施该协会标准,并要求相应工作组修订该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标准在转化为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前,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标准涉及的专利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依据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协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引用涉及专利的协会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重新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四章 标识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标准标识所有权归协会所有,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标准的标识为:“中国兽医协会标准”,英文标识“T/CVMA”。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及会员单位通过标准开展的认证、检验、检测、评价和推广等活动,应在取得协会授权后,在协会的指导下使用此标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协会授权使用标识的,协会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协会暂停其会员资格,必要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验、评价和检测等活动应由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协会标准文本有关专利信息的编写要求可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团体标准申报联系
联系人:标准与评价部 刘祥
电 话:010-62129116-800
邮 箱:tb@cvma.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