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兽医协会
各专科委员会、各专科培养机构: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培养机构(以下简称专科培养机构)的管理,促进培养机构能力建设,充分激发专科培养机构效能,促进兽医专科发展,根据《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培养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经专科建设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培养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5年2月24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培养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培养机构的管理,促进培养机构能力建设,充分激发专科培养机构效能,促进兽医专科人才发展,根据《中国兽医协会章程》《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科培养机构是经中国兽医协会认可的培养专科医师的专门机构,如高等院校教学动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或兽医专业培训组织等。
第三条 专科培养机构的申请和评定按照《中国兽医协会兽医专科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各专科培养机构和专科医师评价指南执行。
第四条 专科培养机构应按照批准的专科医师培养项目方案进行招生,按照项目方案对学员定期(每半年)进行考评,形成书面总结,分别于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前向专科委员会报送。
各位专科委员会负责汇总所属专科培养机构培养项目实施情况,于当月15日前统一发送到兽医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专科培养机构应积极开展专科医师培养工作,可以在本连锁机构、本机构内以及对外招生,招生人员情况需及时报专科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科培养机构招生收费标准由机构和学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 专科培养机构负责人和专科医师应积极参加中国兽医协会或专科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研讨会等活动。
第八条 专科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专科培养机构考核,通过书面考核评分形式进行(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必要时到现场实地抽查。专科委员会委员根据专科培养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打分,80分以上为优秀,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九条 专科培养机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专科医师学员招收情况;
(二)专科医师培养项目方案执行情况;
(三)培养的学员专科诊疗水平情况;
(四)参加中国兽医协会和专科委员会举办的行业会议、工作会议情况等。
第十条 专科培养机构如增加专科培养方向或培养项目时,应再次向专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专科培养机构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后,需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5年1月22日兽医专科建设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