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农罚〔2024〕8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某在诊治投诉人宠物猫的过程中,抽取1管猫血样本用于检测并开具了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医疗废弃物登记台帐》及其他记录未能显示该猫血检样本的处理情况。2024年12月10日,投诉人提交猫血检样本1管(执法人员收集猫血检样本照片1份),试管生产批号“LOT 240308”与当事人剩余的采血试管生产批号一致。
投诉人陈述当事人于2024年9月7日抽血检测后将猫血样本给予投诉人,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
行政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