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
各保荐机构:
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为进一步明确《指引》中层层穿透核查的理解和适用,现通知如下:
一、各保荐机构应当准确理解《指引》的监管要求,在对股东穿透核查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穿透核查范围,审慎履行核查义务,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行为。
二、股东穿透核查应当把握好重要性原则,避免免责式、简单化的核查。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实事求是发表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
三、持股较少可结合持股数量、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认定为持股较少。
四、各保荐机构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我所提出咨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6月15日
上交所
各保荐机构:
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为进一步明确《指引》中层层穿透核查的理解和适用,现通知如下:
一、各保荐机构应当准确理解《指引》的监管要求,在对股东穿透核查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穿透核查范围,审慎履行核查义务,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行为。
二、股东穿透核查应当把握好重要性原则,避免免责式、简单化的核查。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实事求是发表意见后,可不穿透核查。
三、持股较少可结合持股数量、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认定为持股较少。
四、各保荐机构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我所提出咨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