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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德旺:要容忍企业家创业失败,勿墙倒众人推、动辄划入“老赖”行列!

2021-07-28 1093 返回列表

曹德旺演讲原文,里面非常中肯地分析了债务问题:

银行,我也给你们提个意见,你想给企业贷款就贷款,企业不行了就抽贷,这是很不公平的事情!

这样的事情你们企业家也碰到,大家简单一点来谈判。

政府方面,政府应该提供积极的服务,要确实站在民营企业角度来帮助它。

我曾经在这一年多里面向北京呼吁,提供破产企业救济,它用了很多影子银行的钱,追债的时候灰溜溜的,如果不允许它破产,后面的后果不可想象,会导致社会问题。

我也在这里呼吁媒体朋友,在网上经常看到你们把还不起钱的那些人称为老赖,我认为不公平。

有的人破产了,有的赖,有的没有赖,赖的毕竟还是少数。

你要培养好的社会风气,鼓励企业家们继续努力奋斗,不要动不动就老赖,你们的报道里把“老赖”这几个字拿出来是最好,因为这是对人起码的尊重。

今天很多国有企业的大咖在这里,我提醒你们,民营企业死亡了,后面是你们。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石,他们的存在为你们提供服务,他们的存在为你们产品的疏散进千家万户解决问题。

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国有企业要用适当的方式去予以帮助。

企业家成为“老赖”,是社会的悲哀,是时代的不幸,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所以,必须理性对待!

很多人认为创业者举债创业都是异想天开,想拿别人的钱为自己创造财富,甚至想不劳而获!这是非常极端、狭隘的想法。

自古敢于创业,尝试创业的,没有几个是生活无忧,生活稳定,安贫乐道的企事业职工。对于他们来说,有一分稳定的工作,一份稳定的收入,一个稳定的家庭,安安稳稳的生活,不愁吃喝不愁穿,甚至不用担心自己的养老问题,这就足够了。

创业者的特征:

其一,选择创业的,无不都是经济条件一般,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甚至担心老无所养。所以,只有自己拼搏,创下家业,才能抬得起头,光宗耀祖。

其二,敢于创业的人,一定是有想法,有创意,有激情,不甘平庸之人。

其三,尝试创业的人,一定是有一技之长,眼光独到,敢于吃螃蟹的人。

其四,选择创业的人,尤其是举债创业的人,一定是非常有诚信,有担当,有道德的人。如果不满足于这一点,他们根本借不到钱,就不会有负债,更不会沦为“老赖”。

创业失败是必然,成功是偶然的!

创业成功取决于天时地利人和!

但是,绝大部分创业者,一没资本,二没资源,三没人脉,四没基础;仅凭满腔热血,一技之长,远大抱负,是远远不够的。

永远不要相信那些成功人士的白手起家谣言!那都是成功人士的毒鸡汤。只要深挖这些成功人士的创业之路,没有哪一个没有背景,或靠岳父,或靠父母,或靠配偶。这就是他们所说的贵人。

但是,这对于大部分创业者来说,可望而不可及!所以,失败是必然的。

创业者,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便是失败了,他们也值得被人尊重!

创业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神经末梢。他们为自己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很多人片面地认为,这些创业者都是打着创业的幌子,实则就是骗钱!这是非常荒谬的想法!

根据中国工商局数据显示,我们用数据为创业者正名:

目前中小企业6000万家,占企业总数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上缴50%的税收、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 60%、中国发明专利的65%、企业技术创新的 75% 、新产品开发的 80% 以上、民间金融的99%上。

中小微企业正在成为我国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之一,是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支撑,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依托。

虽然他们失败了,但是他们创造的价值和做出的贡献,是不能被磨灭的!即使有那么极小的一部分不法之徒,但是绝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一小撮不讲诚信之人,就对债务人全盘否定。

所以,我们必须对创业失败的债务人,网开一面。

其一就是尽快将《个人破产保护法》制度实施落地。只有将债务人从失败的逆境中解救出来,才能迅速恢复经济正常运行。

破产保护,顾名思义,就是在债务人失败破产后给予保护,给他们缓冲的时间和机会,东山再起。

其二,社会提供救助行动。笔者所说的救助,是指给债务人提供从头再来的机会和环境。不能将债务人置于死地。

君不见,只要听说这个人是破产失败了,人们纷纷敬而远之,孤立他们。那么他们只会难上加难,更别提翻身了,债务化解就是一句空口号!再严格的法律,有什么意义?

其三,凡是对于阻碍债务人从头再来的行为,都必须停止!

比如题目提到的限制债务人乘坐飞机高铁。

我们都知道当今的飞机高铁,已经属于平民消费,机(车)票价格还不如普通汽车,如果一味地限制,只能增加债务人的出行成本,对于还债来说,毫无裨益。

当今社会,是高速发展的社会,讲究的就是一个效率。对于债务人而言,一次工作机会,一场商务谈判,因为出行速度耽误,这就大大降低了债务人创造财富的能力。

笔者认为,所有的限制,虽然对失信行为有了一定的惩戒作用,但是功大于过。对于最终解决债务纠纷,没有丝毫作用,反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即便如此,作为债务人,也不可抗拒法律,通过不法途径购买机(车)票;如有特殊需求,必须征得国家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允许,切勿以身试法!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家成为“老赖”的问题,我们必须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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