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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创业医生,如何躲过门诊股权合作的各种“坑”

2021-10-20 921 返回列表

创业医生

如何躲过门诊股权合作的各种“坑”


【一】

股权转让中利益相关者法律风险

此利益相关的人包括股东、债权人等,股权转让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权利的损害主要是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使股权转让行为完全被大股东所控制。以股份回购为例,在实践中,虽然公司质量的好坏可以通过回购价格体现出来,但是回购通常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

如果交易的资产状况存在明显的或隐藏的问题而又难以体现在交易价格中,中小股东就有可能因股东会擅自作出决议而被侵犯利益,从而引发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决议的诉讼风险。这是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和信息批露不规范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应重视股份回购的信息批露程序和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的保护。


【二】

债权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就是公司的资本。根据资本不变的原则,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动公司资本。但是,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股份回购后,就必然会降低注册资本,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因此,一方面涉及到信息批露问题,另一方面,债权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可能会事先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对财务业绩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防止公司在资金不充足或财务状况恶化时仍采取回购行为。


【三】

股权瑕疵法律风险

实践中,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因此,对出让人出资种类的考查,也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容易发生出资不实的情况。

2

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出让人缴纳出资实际情况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3

虚假出资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根本未出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机关的信任。在发生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不仅应补足出资,而且还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受让人不明知出让人存在出资瑕疵,则受让股东对该出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否则,在明知瑕疵的情况下人受让该股权,在实践中,一般承担出资补充赔偿责任。


【四】

价款支付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应十分慎重,在此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转让价格确定中的法律风险。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每股不得低于净资产值。实践中,可以考虑首先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2)支付方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包括支付工具选择中的法律风险;支付期限选择中的法律风险;价款监管中的法律风险---将价款提前提存;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能力,并确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


【五】

股权置换(交叉持股)中的法律风险

交叉持股容易发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使企业产权模糊化,难以形成实际控股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取代公司所有者,形成内部人控制;关联公司可能会受到大股东或控股集团意志的损害,在商业机会上、分配利润上,小股东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激发股东矛盾。

因此,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有关机构(三会)的表决,对投资的限额进行限制,从而加强对关联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管和控制,对表决权的保护。股权置换的方式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股权置换、股权加资产置换或股权加现金置换。


【六】

股权继承中面临法律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不存在股权继承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兼有股东人格权的属性以及人格权不能被继承的法律性质,因此股权继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与一般遗产继承不同的特殊性。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承认或认可。股东个人的经营才能、社会阅历乃至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股东之间都是难免会考虑的。

在实践中,可以考虑以下措施妥善解决股权继承问题: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如何继承有约定的,对这种约定,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他们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买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承人继承财产利益,如果不购买即视为其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

看到这里,可能我们的医生朋友有点云里雾里,那我们用一个最浅显的案例来说明:

当您的门诊收到大连锁机构或投资机构的合作意向,对方希望通过收购,取得门诊的一部分股权,那我们首先要关注的不是门诊的估值(总价),而是:

01

这笔钱的属性(股权转让款?还是增资款?如果是组合形式,那比例各占多少?)

02

这笔钱的结构(如果是股权转让款,就涉及到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增资款,就涉及到股权被稀释)

03

拿到这笔钱的条件(股权变了,那么门诊的管理权会变化吗?这家门诊还归你管吗?业绩/利润有对赌条件吗?这笔钱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多长周期之付完全款?)

04

如果门诊再发展,股东要共同增资,您还要出钱吗?出多少?

05

如果门诊还有其他小股东,股权怎么卖?

06

如果几年后,您打算退休享受生活了,手里剩下的股权能卖吗?怎么卖?如果不买,可以给子女继承吗?

07

合作期间,门诊分红怎么分?

08

如果投资方希望继续发展,开新店,您怎么决策跟进还是不跟?

09

如果投资方说,要把您的门诊股权,换成公司/集团股权,怎么算价钱?如果置换为集团股权了,这些股权值钱吗?能变现卖掉吗?

……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在这里我们就不一一展开了,但是在谈合作前,在谈总价前,都要梳理的清清楚楚,否则,每一个没有明确的细节,都可能会让您创业的心血付之东流,拱手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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