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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规则汇总

2022-03-18 1032 返回列表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2022年1月,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则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本文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统称《规范运作》)、《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汇总整理了沪深北三个交易所共五个板块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则,以供参考。


募集资金总体要求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同时,应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的使用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需注意的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案例一:子公司未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ANGF(002235)全资子公司BQJ、QBQ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版权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实施主体。经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上述子公司以募集资金代另一子公司CYGX支付了办公场所租金以及软件系统开发的人工费用,合计金额为347.90万元。而该子公司CYGX并非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深交所对ANGF出具了监管函。


(一)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项


【案例二:募集资金置换超期】

上市公司WLGD(300710)股票于2017年10月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23,410.24万元。2019年9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年产150万台广电智能网络设备产业化升级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收购CXKJ 52.99%股权。在收购CXKJ股权的交易中,公司先以自筹资金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3,689.62万元,并于2019年10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了置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日超过6个月,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对WLGD出具监管函。


(二)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1.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案例三:补流后未先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020年1月14日,HDXY(002002)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84,835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1年1月12日,公司在未归还上述募集资金至专用账户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84,835万元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深交所对HDXY出具了监管函。


2.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实务中,与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一样,公司可以逐笔审议,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资金管理需求审议一个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总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滚动使用,该期间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发生额不超过审议的总额度。


沪主板在实际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产品到期日是否处于募集资金总额度授权期限范围内,还应注意,产品到期后不能直接继续进行现金管理,而应在转回专户后再进行现金管理。其余板块无产品到期日应处于授权期限内的要求,但已出现类似监管案例,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参照执行此一要求。


【案例四:现金管理超期】

2020年1月10日,XDL(002658)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上述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届满后,公司尚有30,7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现金管理产品,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深交所对XDL出具了监管函。


(三)超募资金的使用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1.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注:北交所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无单独审议披露要求,如有发生可根据内部制度及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审议披露义务,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之《第63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案例五:超募资金用于新项目变更用途未经审议】

上市公司LISW(002604)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使用超募资金13232.15万元建设“食品保健品GMP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为48000万元,除超募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公司自筹。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将沼气发电项目、4000吨木质素项目和精制食品级木糖及结晶阿拉伯糖联产项目节余募集资金9783.97万元结转至食品保健品GMP建设项目资金账户。上述两项合计,承诺投入“食品保健品GMP项目”募集资金共计23016.12万元,截至2017年底累计投入该项目4664.01万元,剩余18352.11万元于2017年在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分笔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且至今尚未偿还。


证监会对对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流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条的规定,深交所及沪主板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此项规定。


【案例六:超募资金永久补流违反承诺】

2020年12月30日,LTZN(300916)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且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2021年6月24日晚间,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 5月27日开展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业务,交易金额累计最高1,5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合计9,826.21万元,违反了公司作出的前述承诺,且公司未在开展上述外汇交易业务前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6 月24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


深交所对LTZN出具监管函。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

深主板上市公司全部募集资金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他板块无此项规定。


注:北交所目前暂无关于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门规定。


需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时,相关计算的分母应为该已完成项目的募集资金净额,而非该次募集的全部募集资金净额。


【案例七:节余资金超过募资净额10%,永久补流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5月30日,BBGW(000582)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将公司在防城港403#-405#码头项目节余募集资金5,375.57万元(包含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用于存放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作销户处理。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为2.2亿元,结余募集资金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情况下,直接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深交所对BBGW出具了监管函。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实施地点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科创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案例八: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未审议披露】

上市公司FLD(300240)于2020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252号的回复》显示,2019年4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西南供应链基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子公司CQRY。2019年5月27日,公司将募集资金5,000万元转入CQRY募集资金专户。2019年5月28日,CQRY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2,928万元,该笔资金最终转入公司基本户,用于归还CQRY对公司的借款,公司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


附:参考规则

1.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

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

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

6.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年)

7.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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