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期“合同解除及其风险防范”内容中,为大家介绍到我国采用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并存的立法模式,合同解除是以承认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为前提的,因此,由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那么如何认定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我们该如何有效避免以及减少可能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呢?
我们通过一个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买卖合同带大家进入违约责任的认定和类型。
举个例子:
约定合同:蔬菜种植专业户张三和蔬菜商李四协商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三供货自己种植的山东大葱5吨给李四;质量标准一级;价款40万元;张三需要在三月底前交付上门至李四店铺。 实际履行:张三的履约形态可能是我们常见的:张三的菜地因为天气原因绝收;交付4吨,1吨未交;交付的是质量标准二级的大葱;拖延至4月中下旬才交付;一根葱未交。 案例中,张三的违约情形认定如下:
以上履约情形的违约认定及其类型
“违约”顾名思义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即构成违约。
法律条文速览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的形式主要有上述案例中的前两种情形:义务的不履行,以及案例中的后三种情形:不适当履行两种。
一、义务的不履行
是指义务完全没有得到履行,也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具体分为三类:
Ø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义务的违约行为。
如上述案例中“实际履约情形2”:张三一根葱未交付。在该种情形下,如果: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三月底之前,张三明确表示“不打算交葱”,或者在没有任何说明的前提上一直不接李四电话,对李四关于交付葱的情况询问一直置之不理。就属于张三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义务的违约行为。
Ø 拒绝履行
是指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在可以履行的前提下,没有正当理由而完全不履行义务。
如上述案例中“实际履行情形2”:张三一根葱未交付。在该种情形下,如果:
在三月底,张三不仅没有交付葱,对于其未交付的原因也未有正当说明,属于张三拒绝履行的违约行为。
Ø 履行不能
是指当事人因某种客观原因,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如上述案例中“实际履行情形1”:张三的菜地绝收。在该种情形下,张三的菜地绝收属于客观的情况,并不能因张三等的主观意识决定或者改变。但因依然造成了张三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结果,故也属于违约。
二、义务的不适当履行
Ø 部分履行
在对合同的标的进行约定时,常见的是对标的物的数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如果履行交付义务的一方交付的标的物在数量上出现短少,就构成部分履行。
对于部分履行,接收标的物的一方可以选择接受,而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有权请求履行交付义务的一方继续履行,其不履行的,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接收标的物的一方也可以选择拒绝接受,但是拒绝接受的前提是,接受部分履行将损害自己利益。
如上述案例中“实际履行情形3”:合同约定交付5吨大葱,张三仅交付了4吨。该种情形属于部分尚未履行的违约。对于李四而言,其有两种选择:
a. 接受该4吨葱,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剩余部分葱的交付,张三若不履行,则构成违约;
b. 拒绝接受该4吨葱,但是需要证明接受该部分葱对自己的利益有损害,否则不能拒绝接受。
Ø 迟延履行
该种情形包括给付延迟(负有给付义务一方)和受领迟延(负有受领义务一方)。
所谓给付延迟,是指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行为能够履行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所谓延迟受领,是指负有受领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做出给付时,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及时接受其给付。
如上述案例中“实际履行情形5”:4月中下旬交付,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为三月下旬。在该种情形下,张三的行为属于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
Ø 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品质、登记品种、规格、型号、颜色等所有有关质量的方面。瑕疵履行以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履行行为为前提,只是由于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如上述案例中“实际履行情形4”:质量标准二级,合同约定应交付的质量标准为一级。此时,张三虽然已经履行了其义务但因为其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瑕疵履行的违约情形。
法律条文速览
《民法典》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第510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实际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Ø 加害履行-一种特殊的不适当(瑕疵)履行形态
加害履行,通常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使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其构成要件为:
a.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务人实施了瑕疵履行行为,构成违约;
b. 债务人履行的瑕疵,还侵害了债权人一方的人身或者合同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加害履行是一种特殊的瑕疵履行,其与瑕疵履行构成了特殊和一般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因给付的标的物不合格造成债权方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才构成加害给付,仅仅因为标的物本身有瑕疵而未引起其他财产损害的,只是一种瑕疵给付,构成违约责任,不构成侵权。
如上述案例中“实际履行情形4”:交付的质量标准为二级,合同约定应交付的质量标准为一级。该种情形下,如果李四在不知道质量标准不达标的情形下接受张三的交付开始进行交易后,其消费者反映产生了身体健康问题,并严重影响了其商业形象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时,张三的违约行为便属于加害履行,李四可以请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法律条文速览
《民法典》第186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类型”进行了解析,违约责任不同的类型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损失赔偿也不同,有些需要赔偿,有些可能就不需要赔偿了。那么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害赔偿类型有哪些?我们又该如何有效避免或者降低可能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呢?我们将在下期内容《违约责任(二)》中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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