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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IPO被否企业被否原因汇总

2022-06-19 755 返回列表

从2022年1月1日至6月14日,A股共有184家企业上会,14家企业上市被否,主板7家,创业板7家;科创板今年66家企业上会,仅有2家暂缓审议,0被否;北交所从开市至今32家企业上会,24家过会,0家被否,7家暂缓,1家取消审核。

从地域分布来看,14家被否企业主要分布在北京和浙江,两个城市各有3家企业IPO被否;从保荐机构来看,国信证券被否的项目数量最多,有3个项目被否,其次是西部证券和中天国富,分别有2个项目被否。




根据被否企业的上会审核重点关注问题,和诚咨询总结了这14家企业被否主要是存在以下问题:
1、股份权属不清晰,存在股份代持,实际控制人混乱 )(3家)
2、虚增收入 (5家)
3、内控问题严重  (6家)
4、售价、成本同行业差异大,毛利率不合理  (6家)
5、持续盈利能力  (6家)
6、利益输送 (3家)
7、关联交易 (4家)
8、资金异常往来  (6家)



除此之外还存在同业竞争、会计差错过多、核心技术以来、收入依赖政府补贴、板块定位、境外收入过高核查存疑等问题。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家企业被否


1、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通信设备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1.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敏及一致行动人蒋汉柏通过自身及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为持有兆和惟恭出资份额的蒋汉柏等六人偿还银行借款(用于认购兆和惟恭出资份额)及利息提供资金。2019年11月,蒋汉柏以1元/份额的价格购买其他五人所持兆和惟恭部分出资份额。蒋汉柏等人取得分红款、份额转让款后,均发生大额取现行为。根据郭敏和蒋汉柏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蒋汉柏在公司重大事项表决上,与郭敏保持一致行动,均以郭敏意见作为最终意见。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员工通过兆和惟恭持有发行人股权以及蒋汉柏所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为郭敏代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蒋汉柏持有兆和亚特85.84%出资额、兆和众泰61.62%出资额,其他合伙人退出份额均由蒋汉柏承接。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为汪辉明及易茂威。汪辉明系郭敏同学,易茂威系郭敏亲属,郭敏及蒋汉柏曾借用、控制二人银行账户。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未认定蒋汉柏实际控制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成本管控水平、客户议价能力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以电脑散热器为核心的电脑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1.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主要为经销收入。请发行人:(1)说明外销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国际形势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外销收入核查的有效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差错较多,涉及范围较广,且未能及时调整入账。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付与经营相关款项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的有效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热管材料的主要原材料为铜。2020年4月以来,发行人热管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动幅度和铜价的变动幅度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通用设备制造业2家企业被否


3、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以气力输送为核心的粉粒体物料处理系统解决方案。


1、周浜村村委会在2001年博隆有限设立时出资255万元,并于投资2年后按原投资额退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周浜村村委会2001年入股时是否对退股事项进行了约定,是否有相关支持性政策文件;(2)周浜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符合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诉讼、争议或其他风险;(3)周浜村村委会以原出资额转让所持股权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事项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确认。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博实股份现为发行人单一最大股东,其董事长邓喜军曾任发行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邓喜军及博实股份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决策情况,是否曾实际控制发行人;(2)双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或潜在竞争的情形;(3)陈俊与邓喜军配偶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4)认定林凯、林慧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与其他认定保持一致;(5)未将博实股份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对需要提供指导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产品的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部分项目验收时间与公开报道的投产时间存在跨年差异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项目发运、指导安装及验收时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3)说明项目验收阶段的成本构成及占比,并说明如果按照验收开始时点确认收入,对报告期各期收入、利润的影响情况;  (4)说明2021年针对第一大客户确认的收入毛利率高达52.29%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在产品的存放地以及期末盘点情况;(2)结合发行人正在执行的合同的原材料釆购价格与初估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及其准确性;(3)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亏损合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青蛙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井用潜水泵研发、生产及销售。


1、发行人以经销模式为主。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市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收入增长趋势是否合理;(2)说明公司对经销商管理、进销存等内部控制情况,是否能够有效了解经销商的库存与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经销收入是否真实实现;(3)说明非法人经销商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非法人实体经销商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现金收付款等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说明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核心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虚增销售或虚构销售回款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深井泵产品外销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当、但内销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深井泵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与主要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商务服务业2家企业被否


5、亚洲渔港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化生鲜餐饮食材的研发、销售及配送服务。


1.发行人2018至2020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为负,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7%、0.83%、0.84%和0.71%;发行人拥有的4项发明专利均为2013年取得,发明专利相关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5.00%、2.74%、2.45%和2.16%;发行人目前仅对自有工厂和部分代工厂商通过Z网进行管控,尚未做到全流程管控;发行人主要采用外协加工模式开展生产。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业务成长性、创新能力及研发转化能力,说明发行人在“三创四新”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自然人合资成立“海燕号”,为发行人初加工业务的重要子公司。“海燕号”、“海燕号”负责人与客户三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部分资金从“海燕号”流出后通过客户流回“海燕号”;“海燕号”收入确认及采购入库原始凭证大量缺失;不同客户的收货地址集中于“海燕号”负责人经营业务所在的维尔康市场,而客户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全国各地。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三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合理性;(2)“海燕号”业务收入及采购单据大量缺失的原因和相关收入的真实性;(3)“海燕号”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大连兴强、东港富润、大连港铭是发行人主要代工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供货。上述代工厂毛利率较低,净利润为负。报告期内,大连兴强存在向发行人员工支付大额款项的情形,合计7,276.44万元;东港富润在收到发行人款项后存在大额取现情形;大连港铭的资产来源于发行人子公司,且其实控人系该子公司原生产经理,大连港铭未提供资金流水。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情形;(2)相关采购的真实性、采购金额的准确性;(3)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规定。请保荐人说明核查程序的完备性,取得证据的充分性,核查结论的严谨性。

6、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港口装卸,仓储服务和基础物流;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及木材加工产业配套服务。


1、发行人定位是专业的木材加工配套服务提供商。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成品钢及相关炼钢原材料的运输服务、港口装卸服务及租赁和管理服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木材加工配套服务收入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的产业定位是否相匹配,木材加工配套服务业务是否存在萎缩风险并充分披露;(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占比逐年升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未来是否具有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构成重大依赖;(3)2020年以前发行人以文丰机械和文丰特钢为最终客户的大量运输业务通过金茂物流承接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此类安排规避关联交易的情形;(4)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5)发行人是否与文丰特钢及其关联方存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发行人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当地政府给予发行人的补贴金额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补贴收入波动较大的原因,相关补贴政策是否可持续;(2)相关补贴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归类为经常性损益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3)是否存在对补贴收入的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为其产业园内木材加工企业提供代理采购服务,且应收代理业务代垫款账面价值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代理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发行人开展此类业务的商业合理性,该业务实质上是否发行人替其客户提供的融资安排;(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收代垫款余额远高于当期提货货值的原因;(3)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委托方与木材加工配套相关服务主要客户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4)应收代垫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食品制造业2家企业被否


7、陕西红星美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羊乳粉为主的羊乳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1.经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12月末,实际控制人王宝印协调供应商黄忠元等七人将1,400万元转借经销商殷书义等八人,经销商将该款项用于向发行人采购。请发行人:(1)说明发生该借款事项的合理性及商业逻辑;(2)说明上述经销商当年12月份销售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上述经销商及其他经销商当年末终端销售和库存比例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说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2017年至2021年发行人对舍得生物销售金额分别为4,828.34万元、8,638.52万元、671.28万元、0万元和0万元,其中2017年和2018年舍得生物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请发行人说明:(1)舍得生物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大幅度变动、且于2020年注销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向舍得生物销售产品价格、返利政策、信用政策与向其他方销售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2019年向萌宝婴童销售大包粉毛利率显著高于报告期内其他客户的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研发收入比一直维持在3%的水平,2021年度为2.9%。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分配以及相关进展。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8、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蛋鸡饲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蛋鸡育种、扩繁及雏鸡销售。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代管客户银行卡并通过POS机刷卡大额收款的情况,通过代管银行卡合计收款4,104.77万元。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持有的82张代管客户银行卡中仅有29张能获取银行流水,且其中23张代管卡存在较大比例非客户本人转入资金或者无法识别打款人名称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代管客户银行卡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收入确认的真实性、会计基础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请保荐人说明核查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江苏农牧、泰州饲料的负责人陈亮与发行人重要客户陆长来和东台市飞翔蛋鸡养殖场的控股股东陈国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陈亮还与陆长来共同投资养鸡场,对于上述资金往来原因及合作情况,发行人在督导前后回复内容不一致。此外,发行人其他子公司负责人与其客户亦存在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说明,现场督导前后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的原因,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子公司负责人陈亮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重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合作关系,对子公司的管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人说明核查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普遍存在财务人员混同、岗位分离失效的情形,如会计凭证制单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记账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出纳与会计岗位混同。此外,发行人还存在销售订单与物流单不能匹配,个别员工用个人银行账户从客户收款、归集并取现,部分原材料出库单及产成品入库单缺少审批人签名或签章等不规范情形。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形说明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饲料和母雏业务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母雏的销售价格波动幅度明显小于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市场价格和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9、中健康桥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注于心脑血管疾病用药领域,专业从事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发行人核心产品为仿制药铝镁匹林片(Ⅱ)。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铝镁匹林片(Ⅱ)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2)铝镁匹林片(Ⅱ)对应的原研药销售范围较小、市场占有率较低的原因,铝镁匹林片(Ⅱ)年复合增长率较高的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铝镁匹林片(Ⅱ)一致性评价进展情况;在未完成一致性评价情况下,是否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情况;(4)铝镁匹林片(Ⅱ)被调出四川医保目录的原因,是否存在被调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或带量采购的可能,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5)风险揭示中引用的外部数据是否可靠,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的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服务费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市场推广服务费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2)主要推广服务商变动较大的原因,部分推广服务商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新增市场推广服务业务且客户仅为海思科的原因及合理性,后续减少合作的原因;(4)对推广服务商及相关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浙江珊溪水利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原水供应和水力发电。


1、发行人与温州市泽雅水库管理站按固定比例向温州市自来水公司供应原水,两者实际控制人均为温州市国资委。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温州市泽雅水库原水业务是否存在挤占发行人市场份额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两者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理由、依据是否充分;(2)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收购资产及业务的安排,温州市国资委以及相关单位是否有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计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向关联方温州市自来水有限

司销售原水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2)发行人采购及销售系统是否具备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是否严重依赖关联方;(3)发行人采取的减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于2021年收购平苍引水工程,同时发行人曾支付过委托运维费及托管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平苍项目收购前后的经营情况;(2)委托运维及委托代管的原因及合理性,委托运维费及托管费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资金业务及国际业务

1、发行人为区域性农商行,客户主要集中于盐城市大丰区。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农商行跨区展业的监管政策、区域经济发展趋势,说明是否具有较为全面的竞争力,发行人为提升核心竞争力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2)结合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在我国利率持续下行的趋势下,如何保持持续盈利能力;(3)结合经营区域、资金实力、科技投入等因素,说明提升抗风险能力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发行人主要经营地的经济运行情况、新冠疫情影响等外部因素,说明对发行人资产质量的影响情况;(2)结合发行人各类贷款迁徙情况,说明五级分类的执行程序及相关内控措施的有效性,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部分集团客户贷款余额超过授信总额的原因,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4)个人储蓄存款揽储是否合法合规,定期储蓄存款增长是否可持续。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接受江苏省联社监管,且核心系统由江苏省联社开发建设和运维管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江苏省联社与发行人关系,省联社对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构成、高管任命、日常监管、运营管理、风险管理、重要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运维管理等职责和管理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2)报告期发行人与省联社之间的投资及其他资金往来情况,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管理费分摊的情形;(3)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以及披露情况,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发行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宁波环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环氧氯丙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1、发行人与万华氯碱、万华化学有关联。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无偿受让3项专利申请权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对万华氯碱存在依赖;(2)万华氯碱以土地使用权对发行人的前身增资、增资完成后不久即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合法合规性;(3)部分间接股东为万华氯碱员工并由方福良代持的背景及原因;(4)发行人氯化氢采购价格明显低于第三方的商业合理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甘油为发行人的核心生产原材料,主要依赖进口。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甘油平均釆购单价大幅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因;(2)与海外甘油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部分供应商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原因;(3)2021年第二季度实现销售较往年同期大幅增长的原因;(4)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收入主要来自环氧氯丙烷销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21年下半年毛利率水平是否面临下滑的趋势,是否会对发行人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环氧氯丙烷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及规划服务。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劳务采购费金额较大且占营业成本的比重高。其中前五大供应商的集中度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多个劳务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请发行人说明:(1)劳务采购费占营业收入比例持续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业务地域分布较广但劳务供应商集中的合理性;(3)相关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4)自有员工薪酬与同等级别劳务人员采购价格差异的原因,以及发行人劳务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和完整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劳务供应商肇东亿科及其关联方(飞科信息、亿科信息和翰林信息)均系董静杰控制的公司,相关主体成立后即与发行人合作,合作一到两年后即注销。请发行人:(1)结合供应商选择标准、选择方式和流程、定价机制等因素,说明与上述供应商合作的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2)说明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2018年度定期报告将3家供应商作为单独供应商披露的原因,发行人与肇东亿科及其关联方、董静杰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净利润已连续两年下滑。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情况、自身核心竞争力等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净利润持续下滑的风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14、深圳市兴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配套配件治具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升级改造。

1.李卫斌、韩涛系苹果公司前员工。2018年7月,二人控制的梅山宇达以750万元入股发行人,出资比例为5%。2020年3月,梅山宇达以8,740.09万元价格转让上述股权。梅山宇达入股时以2017年财务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市盈率为7.84倍,以2018年财务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市盈率为0.84倍。二人在苹果公司任职时参与设计产线过程中驻场对接的客户均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发行人来自相关客户的订单收入在二人入股当年大幅增加,在二人离职及转让股权后大幅减少。    请发行人:(1)结合李卫斌、韩涛在苹果公司经历和专业背景,说明二人入职发行人的原因,以及通过梅山宇达以750万元取得发行人5%股权的原因和合理性;(2)说明在2017年度发行人收入利润快速增长、2017年末及2018年6月末发行人在手订单数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李卫斌、韩涛入股定价主要参照历史业绩的公允性;(3)结合李卫斌、韩涛入职及梅山宇达入股前后发行人与苹果产业链相关客户收入的波动情况,说明二人的入股是否构成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2018年以来,发行人收入出现整体下降,并且:(1)发行人苹果产业链收入金额及占比大幅下滑,收入金额从2018年的62,419.46万元下滑至2020年的39,908.52万元,收入占比从2018年的98.54%下滑至2020年的76.26%,且2021年上半年进一步下滑至47.55%;(2)发行人苹果产业链在手订单(含意向订单)从2018年末的57,412.82万元下滑至2021年6月末的14,227.35万元,其中苹果公司与厂商客户共同决定的在手订单金额从39,112.85万元下滑至1,088.22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涉及苹果产业链收入及在手订单大幅减少的原因,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情况不一致的原因,其下滑趋势是否将持续,是否对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说明苹果公司要求发行人自查的原因、自查的内容和结论,相关自查工作与报告期发行人苹果产业链收入持续下降有何关联。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2020年12月,发行人集中确认了非苹果产业链客户珠海冠宇的收入,占该客户全年收入比例的82.48%,当年发行人来自该客户的收入大幅增长。该客户与发行人存在共同股东。请发行人说明前述收入集中确认的合理性和对该客户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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