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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吓坏”他人 主人也要担责

2019-11-21 1117 返回列表

中国兰州网7月31日消息 2013年11月22日,金昌市的蔡某骑着电动车路经潘某开设的商店门口时,突然从潘某商店窜出一条黄狗,扑向蔡某,蔡某在躲避时摔倒在地。经金昌市某医院诊断,蔡某伤情为右肩关节脱位、右侧臂丛神经损伤。蔡某便住院治疗3日,全休一个月,花去医疗费用1573.82元。之后,蔡某与养狗者潘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蔡某遂将潘某起诉至金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潘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313.82元。

金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具有管理职责,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蔡某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潘某赔偿蔡某医疗费1573.82元、误工费1320元、护理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合计3313.82元。

一审宣判后,潘某不服,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宣判】

近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蔡某的伤是否系潘某饲养的大型宠物犬所致伤。对此潘某主张其饲养的大型宠物犬事发时拴在自家院内,但一审法院庭审时认可事情发生当天,蔡某就找了潘某的妻子,潘某的父亲去医院看望了蔡某,该自认行为与蔡某及证人的陈述能够印证。

因此,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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