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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4-23 852 返回列表

各分支机构、全体会员:

兽医及相关人员在满足动物的基本生理、心理、自然需要,使动物免受疾病的痛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合理、人道地对待动物,构建人、动物与环境和谐共生的同一健康生命共同体,建立健全动物福利相关标准和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开展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工作,中国兽医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广大会员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兽医及相关人员在满足动物的基本生理、心理、自然需要,使动物免受疾病的痛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兽医协会为促进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合理、人道地对待动物,构建人、动物与环境和谐共生的同一健康生命共同体,科学开展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的范围为:从事动物养殖、动物用产品生产和销售、动物运输和屠宰、动物诊疗的单位;动物用产品(包括用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等);兽医及相关人员。
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的英文名称是:Friendly Assessment of Animal Welfare,FAAW.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包括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实验动物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第四条 动物福利友好评价遵循统一标准、自愿申请、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须为中国兽医协会会员。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中国兽医协会统筹领导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工作。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分会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福利友好评价。
第七条 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分会组建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负责调查研究动物福利现状与发展趋势,制定农场动物福利友好单位、产品、人员评价规范,制定伴侣动物福利友好单位、产品、人员评价规范,制定伴侣动物福利友好医院评价规范,制定伴侣动物福利友好繁育舍(犬、猫)评价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 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分会农场动物福利专家委员会和伴侣动物福利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的技术支撑机构,参与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工作。
第九条 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和评价组织、档案管理、证书(牌匾)颁发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缴费、评定、颁证、复核。
第十一条 申请:申请动物福利友好评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应的评价规范要求提交动物福利友好单位(或产品、人员)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受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以下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缴费: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通知和缴费通知单。
第十四条 评定: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费用后,组织评价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核查(或考核),被核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核查(或考核)情况和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现场核查(或考核)结果经评价委员会和中国兽医协会审核通过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定决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不计入评定时限):
1. 对不符合评价规范要求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评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 对符合评价规范要求的,作出符合评定的决定,出具评定结果通知书;
3.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评定决定作出之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的,协会根据其申请,终止评定,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颁证:评价委员会作出评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动物福利友好XX评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在中国兽医协会网站公开,供公众查阅。
《证书》应当包含证书编号、单位名称、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评定项目、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同一动物福利友好评定单位(或个人),只能申办一份《证书》,不重复申办。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纸质原件和电子原件拥有同样的法律效益。
第十六条 复核:《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在评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评价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证书》,评定证书编号不变。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不予批准的,《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负责监督动物福利友好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应定期向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报送工作进展、评定结果、证书颁发名单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动物福利友好评价有关经费的收支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按照《中国兽医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具体缴费标准和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评价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可以撤销评定证书:
1. 评价委员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人)发放《证书》的;
2. 评价委员会违反评价程序发放《证书》的;
3. 申请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评定证书的;
4.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审核时,应保守被核查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评定单位档案,记录评定核发、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等事项和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定单位应按《证书》载定的评定事项进行生产、销售、宣传等商务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
第二十二条 评价委员会应对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注销其《证书》:
1.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 单位依法终止的;
3. 因不可抗力导致评定证书事项无法实施的;
4. 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5. 单位(或个人)出现与评定《证书》内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福利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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