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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修订了《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5日前反馈书面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nyncwxmsycfy@tj.gov.cn。
2.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荔湾路健强里37号,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第二办公区512室,电话:022-28450546
3.传真:022-88270496
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并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农业农村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具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50平方米;
(二)设有候诊(分诊)、诊疗、隔离、手术、化验、药房以及仪器(X光、B超等)检查等功能区(室),各功能区(室)应布局合理,有适当的物理隔离,并设置提示标识。隔离室、化验室、手术室和仪器检查室应当独立设置;
(三)具备下列器械设备:
1.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以及进行口腔、眼睛、耳道、鼻腔和咽喉检查的临床检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2.治疗台(架)、输液架、体重秤以及进行外伤处理、感染处理、投(给)药、给饲、给氧、导尿、通便、保定和防伤害的临床治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3.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喷雾消毒器和医疗废弃物收集、暂存设备;
4.手术床、无影灯、心肺功能监测仪以及与实施颅腔、胸腔、腹腔等手术相适应的麻醉、镇静、通道打开、止血和缝合器械;
5.电冰箱、药品柜(架)、天秤等药房设备;
6.显微镜、血细胞分析仪、血液生化分析仪、尿检仪等实验室检验设备;
7.B超仪和X光机。
第四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农业农村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具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80平方米;
(二)设有诊疗室、隔离室、手术室、药房及化验区,各室(区)应当布局合理,设置提示标识;手术室应当独立设置。
(三)具备下列器械设备:
1.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以及进行口腔、眼睛、耳道、鼻腔、咽喉检查的临床检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2.治疗台(架)、输液架、体重秤以及进行外伤处理、感染处理、投(给)药、给饲、供氧、导尿、通便、保定和防伤害的临床治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3.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喷雾消毒器和医疗废弃物收集、暂存设备;
4.电冰箱、药品柜(架)、天秤等药房设备;
5.进行血液、粪便、尿液常规检验的实验室检验设备;
6.实施通道打开、止血和缝合等手术操作的手术器械。
第五条 安装和使用X光机的动物诊疗机构,应符合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其它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第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诊疗废弃物,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收集、隔离、消毒、转运和处置。
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履行告知义务。实施手术治疗和对病危动物进行抢救性治疗,应当告知动物疾病状况及风险,并让动物主人签收相关告知书或通知书,与动物主人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情况向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市中心城区(市内六区)的动物诊疗机构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 *月**日。
《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
起草情况说明
为优化动物诊疗行业经营环境,加强对动物诊疗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动物诊疗活动市场的发展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5号)和新颁布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6号),对动物诊疗机构经营和执业兽医管理等做出了新规定,在现行动物诊疗机构功能室建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执业兽医备案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全市动物诊疗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委起草制订了《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主要内容及解决的重点问题
《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十一条,第一、二条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三、四条明确了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授权,对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尤其是诊疗场所使用面积)进行了细化。第五条明确了动物诊疗机构使用X光机所应具备的条件等进行细化要求。第六、七条明确了动物诊疗机构从业执业兽医人员数量和执业兽医备案。第八条明确了动物诊疗机构对诊疗废弃物的处置行为。第九条明确了动物诊疗机构在从业服务行为中做好诊疗告知活动,避免产生诊疗纠纷。第十条对动物诊疗活动年度报告工作进行细化补充。第十一条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日期。
《规定》通过明确动物诊疗服务行为的人员资质、数量备案管理等要求,强化了动物诊疗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服务的法律意识,保障了动物诊疗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通过明确动物诊疗机构场所面积、器械设备、X光机使用等要求,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质量提供了必要设施设备条件。通过明确诊疗废弃物处置、诊疗服务告知、诊疗活动年度报告等,确保了动物诊疗机构服务行为的安全健康发展。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其中主要法律法规条款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6.《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