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兽医发布
为切实做好2024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5年)》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4年湖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2024年湖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目标任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鸽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羊小反刍兽疫: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病:全省禁止对家畜实施布病免疫,对布病监测阳性家畜应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各地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羊痘、牛结节性皮肤病、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
三、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技术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按期完成集中免疫。2024年集中免疫时间整体安排为:3月上旬启动春季集中免疫,4月下旬基本完成,5月中下旬开展免疫效果监测。秋季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9月上旬启动,10月下旬完成,11月中下旬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加快推进“先打后补”。按照《湖南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5年)》(湘农发〔2022〕85号)的要求,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先打后补”。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帮助养殖场解疑释惑,深刻领会“先免后补”政策,进一步提高养殖场户参与积极性,努力扩大“先打后补”覆盖面。
4.规范疫苗使用管理。要切实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计划、调拨、使用、贮运、报废等环节的监管,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每日巡查冷藏设施,确保疫苗各环节全程在有效的冷链体系中运行。要规范疫苗供应发放,完善疫苗台帐,建立健全疫苗计划、储存、供应、监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不得向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畜牧水产事务机构)要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强制免疫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重点对个人防护、疫苗申领与保管、免疫规范操作、副反应处置、免疫档案填写等进行培训与规范。
6.完善免疫档案记录。规模养殖场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和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人员要做好免疫记录,做到“四有一相符”(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7.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各地要对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散养户集中免疫和规模场“先打后补”的免疫信息实行周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逐级汇总上报,按时报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兽医与屠宰行业事务部。
8.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畜牧水产事务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查明原因、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要按规定比例组织采样检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免疫抗体抽样检测,全省通报抽检结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畜牧水产事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的饲养单位和个人,移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置。
(二)强化免疫实施,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应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开展免疫或向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强化宣传培训,落实技术指导。要通过采取分片划区举办培训班或动员部署会,组建微信群、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增强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宣传告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和“先打后补”政策,指导规模养殖场掌握“先打后补”要求、流程和“牧运通”使用,建立完善免疫档案,科学规范实施免疫,压实防疫主体责任。
(四)强化经费使用,落实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强制免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畜牧水产事务机构)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动物防疫经费,用于保障开展强制免疫、购买防疫服务、技术培训、免疫效果评价、疫病监测、无疫小区和净化场创建、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表彰奖励等工作需要。要加强中央和省级下拨动物防疫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五)强化监测巡查,落实监督措施。各地要组织开展春秋防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及时通报相关养殖场户,限期整改到位;官方兽医在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仔细核查免疫情况,应免畜禽是否处于有效免疫保护期内,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或免疫情况不明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信息来源:湖南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