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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发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4-02-22 414 返回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安徽省实施办法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目标任务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疫苗种类。

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结合本场实际,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其它养殖场户及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免疫程序。

参照《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和《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进行。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实施“先打后补”。要求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确保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要大力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先打后补”工作,宣传引导规模养殖场户通过市场化购买第三方服务,通过“安徽兽医信息系统”做好强免补贴申请申报。要做好养殖场户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的强免疫苗不得供应规模养殖场户。

(三)规范疫苗管理。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各地要完善疫苗领取、验收、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强化“全程冷链,无缝对接”的疫苗冷链体系,确保疫苗质量。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认真落实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四)强化培训宣传。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和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省级培训指南开展分级分片全覆盖培训,特别是对乡镇站防疫人员、村级防疫员、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和规模养殖场户的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注重生物安全管理,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实施“一只口罩+一双手套”活动,做好个人防护。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政策和技术宣传,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和防疫水平。

(五)加强免疫档案管理。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规范做好免疫记录,及时加挂标识,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和半年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春防3-5月、秋防9-10月),实行周报告制度(具体起止时间待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确定);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实行日常监测、集中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及时补免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畜禽。对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按照《安徽省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完善监测体系和监测方法,结合春秋两季防疫,全年开展四次随机采样抽检,实行真采真抽真检真通报,检测结果适时通报,并纳入年度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进一步筑牢免疫屏障。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邀请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春秋防相关活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的饲养单位和个人,移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置。

(二)强化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宣传引导养殖主体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经费支持。中央和省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已下达各市及县级财政,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可用于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位,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要及时结算疫苗经费和发放“先打后补”补贴经费,确保年底前完成相关补助经费支付。

(四)强化监督管理。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官方兽医在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仔细核查免疫情况,应免畜禽是否处于有效免疫保护期内,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或免疫情况不明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五、其他要求

各地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强化动物疫情防控的整体联动,切实抓好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为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对于农业农村部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及时督促各地贯彻实施。

信息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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