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事实:根据投诉举报,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到青岛市市南区某动物医院中心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期间,通过《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执业兽医师李某在青岛市市南区某动物医院中心的备案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动物医院(北京)有限公司的备案信息状态为正常,并发现李某自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在青岛市市南区某动物医院中心从事诊疗活动所出县的处方笺、检查单和收银小票等证明文件,共5份。李某涉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285.8元;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