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事实:2024年1月4日,青岛市城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王某、张某、崔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的某宠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宠物医院冰箱内发现“瘟毒克(CPVI SpA)”“注射用重组犬a干扰素(500万单位)"“注射用重组猫w干扰素(200万单位)"等疑似兽药一批,在其标签上显示有治疗动物疾病的内容,但没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新兽药注册证书等兽药批准证明,在该宠物医院提供的《处方笺》上发现上述产品的使用记录,该宠物医院涉嫌使用假兽药。经电话请示立案后执法人员对青岛市城阳区某宠物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査(勘验)笔录》,对宠物医院委托代理人吴某制作了《询问笔录》。
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