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广“: 当事人为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兽药进行治疗,是兽药使用单位,但未建立用药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内货架上存放有通用名为“疏酸阿托品注射液"“文(规格为"、"文/盒,有效期至")、"盐酸林可毒素注射液”支(规格为“、"支/盒,有效期至”)、“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支(规格为“支、"支/盒,有效期至”)、“复合维生素“注射液”支(规格为"/支、"支/盒,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7日)、“维生素”注射液”"文(规格为"/支、"支/盒,有效期至".*)、“维牛素"注射液”支(规格为"支、"支!盒,有效期至”.),均超过有效期,根据《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兽药认定为劣兽药。且当事人开县的《广州某动物医院处方笺》发现有使用上述劣兽药的记录,其中分别开具使用了"硫酸阿托品注射液"最少"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最少“支、"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最少"支、"复合维生素“注射液"最少“支、"维生素"注射液"最少”支、“"维生素”注射液"最少"支。当事人虽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及2024年1月25日提供了"维生素注射液”"复合维生素"注射液""盐酸林可需素注射液"的网上平台购货记录和"张不可查实的进货单供执法人员查阅,但“维生素“注射液”的进货日期(2023年9月23日)与存货产品有效期(有效期至)有空档衔接不上,“盐酸林可毒素注射液"的进货数量("盒共“文)不符合实际使用数量(“文),而“张进货单因无法査实不予认可。综上,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使用了劣兽药疏酸阿托品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维生素“注射液”、“维生素“注射液"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以上未建立用药记录和使用劣兽药的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八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法依据:广《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