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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某宠物店 | 售出1只布偶猫,其无法提供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罚

2024-06-20 296 返回列表
案件名称:宁波市北仑区某某宠物店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仑农(动监)罚〔2024〕第00000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某某宠物店于2023年9月8日在位于北仑区大碶街道坝头西路的店面房将1只布偶猫以人民币2500元的成交价格进行出售,其无法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任何相关有效凭据。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条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末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宁波市北仑区畜牧兽医总站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动物不具备动物检疫补检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内容来源: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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