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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某宠物医院 | 变更从业地未重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诊疗活动,被罚

2024-07-13 241 返回列表
名称:长春市某某宠物医院变更从业地点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牧(防疫)罚(2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长春市某某宠物医院变更从业地点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共开展3次动物诊疗活动,分别为1、2024年2月29日对猫(泡泡糖)进行绝育手术,收赛50元:2、2024年3月27日对猫(罗)进行血常规检查和输液药物治疗,收费120元;3、2024年3月28日对大(小阿拉)进行血常规、粪常规、寄生虫检查,进行输液补水、驱虫药治疗,合计收费150元。核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20.00元。

违法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80号,2022年1月7日修订)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处罚金额:0.3万元

处罚机关: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4年05月28日
内容来源:信用中国(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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