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牧(防疫)罚(2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违法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80号,2022年1月7日修订)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处罚金额: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