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某(杭州)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余农(动监)罚〔2024】第000003号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某某 (杭州)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实施了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玖元整(¥4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