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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桥西区某宠物诊所 | 未按规定上报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被处罚

2024-07-21 370 返回列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石农(动监)罚〔2024)9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上报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24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桥西区***宠物诊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宠物诊所经营者在场。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宠物诊所的各项档案记录,在检查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时,刘**表示该诊所没有在2024年3月底前向桥西区农业农村局上报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依法对该宠物诊所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和经营者刘**的身份证进行了复印取证。
对当事人下达了《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4月28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桥西区**宠物诊所经营者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没有在2024年3月底前向桥西区农业农村局上报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未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上报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二、《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2024年桥西区动物诊疗机构报告情况1份、《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石家庄市桥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桥西区**宠物诊所2023年度报告提交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上报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已改正的情况。
2024年5月3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动监)罚告听〔2024)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20;违法行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等行为;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动物疫情,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裁量基准: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命令:责令改正”的规定。本机关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农业农村局

2024年07月09日

内容来源:石家庄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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