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聘请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靖西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14日,本机关收到市民的投诉书,称靖西市某宠物医院违法操作致其宠物猫绝育手术死亡。接到投诉后,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到靖西某宠物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当事人聘请的宠物医生农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也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当事人未尽到在本医院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履行备案程序责任。2024年3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到该宠物医院进行现场检査(勘验),从当事人电脑“讯德宠物医院管理系统”调取到2024年3月11日的1份某宠物医院门(急)诊病历,病历信息是关于“安福”雌猫,主治医生:农某,与市民投诉信息一致。同日,兽医股工作人员书面答复:经登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畜牧兽医)兽医卫生综合信息系统查询核实,靖西某宠物医院聘请的兽医农某在2024年3月25日之前未在靖西市任何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职业兽医备案,系统未查询到农某执业兽医备案信息。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投资人罗某及其聘请的兽医农某进行调查询问,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5月,办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与农某签订劳动合同,聘请农某在宠物医生岗位从事动物诊疗工作。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管理人员安排农某在一名实习生协助下,给投诉人的雌猫“安福”进行绝育手术,雌猫“安福”术后死亡,该台手术当事人尚未收取费用,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聘请的宠物医生农某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未尽到在本医院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履行备案程序责任。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动物诊疗许可证影印件1份、身份证影印件2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査(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査照片1份、宠物医院病历复印件1份、宠物医院门(急)诊病历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书》1份、执业兽医备案信息情况说明1份等。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农(防疫)罚告听(〔2024〕5号},告知当事人和其聘请的宠物医生农某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和其聘请的宠物医生农某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及其聘请的宠物医生农某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聘请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2023〕1号}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序号61关于“违法行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聘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责令该医院从业人员农凤美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2、对相关宠物医生农凤美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00)
以上罚款共计壹万肆仟壹佰元整(¥141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靖西市绣球大道751号靖西市农业农村局2楼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靖西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靖西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6-6226444)。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靖西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