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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某宠物诊所 | 未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被处罚

2024-07-30 157 返回列表
处罚决定书:并农(动监)罚〔2024]4号

处罚名称:关于太原迎泽区某某宠物诊所未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
处罚依据: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500元整
处罚日期:2024年7月8日
处罚结果:罚款1500元整

处罚机关: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来源: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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