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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

2024-08-10 237 返回列表

地方要闻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并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下列具体要求:

(一)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50平方米;

(二)设有候诊(分诊)、诊疗、隔离、手术、化验、药房以及仪器(X光、B超等)检查等功能区(室),各功能区(室)应布局合理,有适当的物理隔离,并设置提示标识;隔离室、化验室、手术室和仪器检查室应当独立设置;

(三)具备下列器械设备:

1.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以及进行口腔、眼睛、耳道、鼻腔、咽喉检查的临床检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2.治疗台(架)、输液架、体重秤以及进行外伤处理、感染处理、投(给)药、给饲、给氧、导尿、通便、保定、防伤害的临床治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3.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喷雾消毒器和医疗废弃物收集、暂存设备;

4.手术床、无影灯、心肺功能监测仪以及与实施颅腔、胸腔、腹腔等手术相适应的麻醉、镇静、通道打开、止血和缝合器械;

5.电冰箱、药品柜(架)、天平等药房设备;

6.显微镜、血细胞分析仪、血液生化分析仪、尿检仪等实验室检验设备;

7.B超仪或X光机。

第四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下列具体要求:

(一)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

(二)设有诊疗室、隔离室、手术室、药房及化验区,各室(区)应布局合理,设置提示标识;手术室应当独立设置;

(三)具备下列器械设备:

1.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以及进行口腔、眼睛、耳道、鼻腔、咽喉检查的临床检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2.治疗台(架)、输液架、体重秤以及进行外伤处理、感染处理、投(给)药、给饲、供氧、导尿、通便、保定、防伤害的临床治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3.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喷雾消毒器和医疗废弃物收集、暂存设备;

4.电冰箱、药品柜(架)、天平等药房设备;

5.进行血液、粪便、尿液常规检验的实验室检验设备;

6.实施通道打开、止血和缝合等手术操作的手术器械。

第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其他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诊疗废弃物,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处置工作。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情况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市中心城区(市内六区)的动物诊疗机构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5日。2024年2月1日原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的《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农委规〔2024〕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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