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4〕020号
2024年3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2024年1月25日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活动范围包括动物诊疗(可从事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手术室设有手术台、麻醉机、手术无影灯等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设施,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23项列明的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截至检查当日,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项目相关环评文件,经核实未开展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经确认总投资额为52001.00元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査(勘察)笔录》、《2024年3月2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动物诊疗许《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你(单位)总投资额的认定》、《关于总投资额的说明》及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23项、《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直接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4]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24年7月2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4〕02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伍佰贰拾元零壹分(520.01元)。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07月03日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