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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2024-10-07 132 返回列表

第一条  为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好履行兵团“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兵团实践,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农学、园艺、畜牧、兽医、水产、植物保护、土壤肥料、种业、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业信息化、农业培训、农业农村工程与规划、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参加援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照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五条  申报职称,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党中央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五)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证明、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农业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1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农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农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按要求完成工作;能够指导农业技术员完成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

2.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种子质量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业机械检验检测、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

3.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具备试验设计、数据采集分析、技术总结(报告)撰写等基本能力。

4.能够向职工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参与技术咨询服务、农业宣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试验技术报告1项以上或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或技术培训,并提交技术咨询报告或技术培训总结等。

第十二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级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与规程;具备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2.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种子质量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业机械检验检测、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

3.参与农业农村科研项目、技术推广项目、人才项目、教育培训项目。

4.参与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行业领域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等工作。

5.参与农业技术宣传培训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试验示范推广1项以上。

2.参与农业农村科研项目、技术推广项目、人才项目、教育培训项目1项以上。

3.获得师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以上(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4.参与起草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以上,或行业领域调研报告1项以上,或编制行业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修)订政策法规制1项以上。

5.授权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6.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1项以上。

7.参编著(译)作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8.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及挂职等兵师党委组织部选派活动。

9.团场工作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以上第1项、4项提供相关业绩材料;第2项提供项目任务书或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书等;第3项、5项、8项、9项提供相关证书或文件;第6项提供标准发布文件或官网证明。

第十三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关注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动态,掌握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发展,提出能够解决生产中技术问题的措施及发展思路,并能够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和组织实施。

3.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业务骨干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种子质量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业机械检验检测、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

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4.主持或作为项目骨干参与农业农村科研项目、技术推广项目、人才项目、教育培训项目。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行业领域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等工作。

6.作为主讲人或技术服务组成员参与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教育宣传培训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业务骨干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1项以上,并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工作,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参与农业农村科研项目、技术推广项目、人才项目、教育培训项目1项以上。国家级项目个人排名25名以内,省部级项目个人排名15名以内,师市级项目个人排名5名以内。

3.获得师市级以上科技奖项1项以上(均在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师市级三等奖仅限团场农业技术人员使用。

4.作为主要起草人起草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以上,或行业领域调研报告1项以上,或编制行业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制(修)订政策法规1项以上。

5.授权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授权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6.作为主要起草人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团体、企业标准2项(团场农业技术人员1项)以上。

7.主编或副主编著(译)作1部以上,或参编著(译)作2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团场农业技术人员1篇)以上。

8.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及挂职等兵师党委组织部选派活动,获得师市级以上奖励。

9.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3次以上。

以上第1项、4项提供相关业绩材料;第2项提供项目任务书或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书等;第3项、5项、8项、9项提供相关证书或文件;第6项提供标准发布文件或官网证明。

第十四条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了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了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解决重大农业技术关键问题,或在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中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完成国家级农业农村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师市级农业农村科研项目、技术推广项目、人才项目、教育培训项目。

3.牵头开展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行业领域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等工作。

4.作为兵团农业服务专家组成员参与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推动关键技术落实。

5.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作为培养人选,组织实施培养计划,按期完成培养工作。

6.具有讲授农业课程的经历,并在业内知名度较高,累计培训1万人次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1项以上,并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工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完成师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科研项目、技术推广项目、人才项目、教育培训项目1项以上。国家级项目个人排名15名以内,省部级项目个人排名5名以内,师市级项目个人为主持人。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项2项,或师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项以上(均在额定限额内)。国家奖项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神农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

4.根据本专业发展,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1项以上,或编制行业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制(修)订政策法规1项以上。

5.授权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授权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

6.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三)。

7.主编著(译)作1部,或副主编著(译)作2部,或参编著(译)作3部,或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8.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及挂职等兵师党委组织部选派活动,获得自治区级或兵团级以上奖励。

以上第1项、4项提供相关业绩材料;第2项、3项、5项、8项提供相关证书或文件;第6项提供标准发布文件或官网证明。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长期在团场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关键环节技术给出决策意见;具备农业技术集成、创新及新技术、新模式、新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能力;业绩突出,并在本专业领域起到引领作用,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培养基层农业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的2项:

1.解决本区域重大农业技术关键问题,或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试验示范推广中取得重大突破,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主持完成国家、省部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与培训项目或攻关项目,或主持制定本专业重大技术推广、发展规划,或开展本专业的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服务工作。

3.根据本专业发展,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

4.具有讲授农业课程的经历,并在业内知名度较高,累计培训5000人次以上。

5.入选省部级人才工程,作为培养人选,按照培养计划,按期完成培养任务。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1项以上,并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工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完成师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科研项目、技术推广项目、人才项目、教育培训项目1项以上。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项1项以上,或师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均在额定限额内)。国家奖项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神农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

4.根据本专业发展,提交具有代表性的重大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1项以上,或编制行业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制(修)订政策法规1项以上。

5.授权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授权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

6.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三)。

7.主编著(译)作1部以上,或副主编著(译)作2部以上,或参编著(译)作3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8.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及挂职等兵师党委组织部选派活动,获得师市级以上奖励。

以上第1项、4项提供相关业绩材料;第2项、3项、5项、8项提供相关证书或文件;第6项提供标准发布文件或官网证明。

第十六条  连队“两委”及专业合作社等从事农牧渔业技术推广服务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评审条件的,可逐级申报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包含本级(本数量)。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兽易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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