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沪农(兽药)罚〔2024〕 011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虹口区某某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违法行为:2024年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赴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兽药产品。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委于2024年5月11日正式立案调查。《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5049.06元;
2、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50098.12元。
处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