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1、为什么要修订《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
答:2016年,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了《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对兽医处方笺格式、内容、书写要求、保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对规范执业兽医及动物诊疗机构安全使用兽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原规范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予以修改完善,如:电子处方签名的法律效力、特殊药品的处方用量要求等。因此,为更好地规范兽医处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范。2、兽医处方指的是什么?开具兽医处方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依据《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基本要求中的第1条规定,兽医处方是指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开具的,作为动物用药凭证的文书。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处方的开具者必须为已经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并且在已备案的诊疗机构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方可开具兽医处方,而且兽医处方也是患病动物主人为其患病动物用药治疗的医疗凭证。兽医处方还具有法律上和技术上的意义:从法律层面来说,由处方而造成的医疗事故,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应负有法律责任;从技术层面来说,处方写明了药物名称、数量、剂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证了药剂的规格和安全有效。答:依据《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基本要求中的第2条规定,执业兽医师根据动物诊疗活动的需要,按照兽药批准的使用范围,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开具兽医处方。即,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应依据患病动物病情,同时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与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具用药处方,并且开具的兽医药品还应保证患病动物使用安全及治疗效果,不得多开、滥开,给患病动物主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答:依据《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后,在处方笺后记位置需要留有该执业兽医的亲笔签名,或专用签章,或电子签名,经执业兽医师签名、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后的处方方为有效处方。需要注意的是,执业兽医师的签名留样、专用签章或电子签名需要在备案单位即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诊疗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答:依据《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执业兽医师可以通过手写方式开具处方,也可以使用计算机开具电子处方,但电子处方开具后,应同时将其打印,且其打印后的样式应符合《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兽医处方笺样式”。即,电子处方格式应与手写处方保持一致。答:依据《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开具的电子处方,可以通过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即附有可靠的电子签名的处方可视为合法且有效的电子处方,如电子处方无法附具电子签名,则需将该处方打印后经执业兽医师签名或者盖章方可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可靠的电子签名做出了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条件:(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答:兽医处方内容涉及用药种类及用药数量,由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药品选用和给药途径、时间、剂量的正确性,需要与患病动物的病因和当时临床症状相符合。随着时间的推移,疾病状态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原本合适的药物变得不再适用。因此若处方长期有效,患病动物可能会因为反复使用不恰当的药物而带来不良后果。另一方面,限制处方时限可以控制药品滥用与流失。长期有效的处方可能会被滥用或者通过非法途径流失,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因此《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兽医处方限于当次诊疗结果用药,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处方有效期的,由开具兽医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答:依据《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师不得限制动物主人或者饲养单位持处方到兽药经营企业购药,但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除外。答:有。兽医处方笺规格和样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对兽医处方笺的样式做出了明确规定,规格方面,一是兽医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留存,第二联由药房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留存,第三联由动物主人或者饲养单位留存;二是处方纸张的尺寸也有两种规格,小规格为横版,长210mm、宽148mm;大规格为竖版,长296mm、宽210mm。同时《规范》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样式印制兽医处方笺或者设计电子处方笺。答:《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兽医处方笺内容包括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并且要分别符合以下标准:前记:对个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饲养单位名称、病历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毛色、性别、体重、年(日)龄。对群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饲养单位名称、病历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患病动物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年(日)龄。正文:包括初步诊断情况和Rp(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Rp应当分列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对于食品动物还应当注明休药期。后记:至少包括执业兽医师签名或者盖章、发药人签名或者盖章。
答:不可以。《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兽药名称应当以兽药的商品名或者国家标准载明的名称为准。兽药名称简写或者缩写应当符合国内通用写法,不得自行编制兽药缩写名或者使用代号。因此,兽医处方中的兽药名称不能使用俗名。答:不是。按照《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兽医处方中的兽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可以开在同一兽医处方中,每种兽药应当另起一行。中药自拟方应当单独开具,以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此外,对于具有特殊性质或者需要严格控制的药品,《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也规定需要单独开具,如兽用麻醉药品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且每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一日量;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应当单独开具处方。答:兽医处方需要妥善保存。从患病动物安全方面考虑,保存处方有助于确保患病动物的用药安全。如果患病动物出现任何不良反应或问题,医生可以通过查阅处方记录来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从而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从动物诊疗机构自身及相关管理部门方面考虑,保存处方有助于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估。通过对处方记录的审查和分析,可以了解执业兽医师用药的合理性,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可以确保动物诊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审计、调查和纠纷解决。关于保存主体,《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兽医处方开具后,第一联由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留存,第二联由药房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留存,第三联由动物主人或者饲养单位留存。关于保存期限,《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兽医处方由处方开具、兽药核发单位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五年以上。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