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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明确犬只狂犬病为地方强制免疫病种

2024-11-29 102 返回列表

地方要闻

《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于2024年10月8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连云港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将有法可依,为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一)对新生犬只,在出生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接种;(二)对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接种;(三)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的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七日内接种。犬只应当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这意味着,连云港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进入新阶段,具有新特点,即依法、定时、定点,意味着全市犬只群体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也将进一步提升。

《条例》规定了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免疫。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的设置。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参与犬只狂犬病免疫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为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免疫信息即时录入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检疫。对离开连云港市的犬只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三、疫情处置。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犬只感染或疑似感染狂犬病报告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养犬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要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处置。

四、监督管理。一是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在职责范围内,对犬只留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对养犬人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四是和公安机关共同确定禁养犬只品种目录。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急性传染病,人患狂犬病的病死率100%,是目前唯一一种死亡率100%的疾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研究表明,当犬只群体免疫密度达70%以上,可以有效防止狂犬病病毒传播,是消除犬传人狂犬病最有效的途径。因此,给犬只免疫是对人最好的保护。连云港市自2004年以来,已连续21年开展狂犬病集中免疫行动,狂犬病防控成效非常显著,连续多年未发生动物狂犬病病例,人间狂犬病近年保持为零病例。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畜牧兽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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