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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某宠物会所|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被重罚

2024-12-25 31 返回列表
行政处罚决定:扎农科(动防)罚〔2024〕2号

当事人某某宠物会所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未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从事动物诊疗的行为属于无职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壹佰肆拾肆元柒角肆分(¥15144.74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伍拾元(¥15150.00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扎兰屯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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