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宠壹圈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取得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关于成都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天府大道动物医院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批复,2023年1月18日完成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你单位环评文件要求“各区域设置固定的紫外消毒灯,院区设置一套新风系统,管控诊疗区域,新风系统排风口末端加装活性炭净味装置,专用送排风管道将新风系统外排的废气引至室外排放”。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仅一楼猫诊疗室和猫住院区域设置了固定的紫外消毒灯,其余区域未设置固定的紫外消毒灯,新风系统排放口末端未加装活性炭净味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土九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土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土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42,500.00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
处罚机关:成都生态市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