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罚〔2025〕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汇宾一路某号的重庆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营业,使用DR设备(宠物数字化X射线摄影装置,型号:MNF-200)一套,该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你单位使用该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3日向重庆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0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改〔2025〕0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III类射线装置DR设备(宠物数字化X射线摄影装置,型号:MNF-200)一套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我局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重庆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III类射线装置,个性裁量因子取1;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已落实,当事人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1、0、-1。
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1万元。重庆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处罚机关: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