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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 这家宠物医院被罚1.1万元,原来是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了这几个产品;建议对照自查

2025-04-08 55 返回列表
内容来源:浙江省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农(兽药)罚〔2024)第000027号


2025年1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0月29日,本机关收到省农业农村厅信息反馈,宁波市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

2024年10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在二楼中央处置区一个柜子内发现了其使用的“迈微舒5/迈可舒20”、“某某口炎康"无兽药批准文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兽药:序号13)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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