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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农(兽药)罚〔2024〕第000079号
2025年2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当事人将人用药品"长春新碱”用于动物治疗,构成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且不属于初次违法。
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浙农法发〔2023〕12号)。
行政处罚种类: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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