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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012-0258
内容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桐罚〔2025〕3号
2025年1月2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杭州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某号实施了无证或未按证生产、销售、使用;改变种类或范围以及新改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未重新申领许可证,未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进口或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柒拾陆元整(¥15,976.0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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