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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人士注意!海南这个市县严禁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违者罚....

2020-08-23 1353 返回列表


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发布关于在全县范围内

切实规范文明养犬行为的通告

具体通告如下

↓↓↓


一、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犬只带入机关、学校、医院、企业、宾馆、饭店、商店、市场、公园、广场、步道、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2

携带犬只外出,应对犬只束以犬链或犬绳(大型犬须佩戴嘴套),必须由成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群体。

3

携带犬只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清洁工具,犬只排泄粪便及时收集包好投入垃圾箱。

4

养犬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5

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只处于有效免疫状态。

6

不得虐待犬只,不得遗弃犬只。



二、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由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立即清除。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养犬人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通过12345、67819848热线举报,屯昌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将为举报者保密。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祖波

编辑:粟蕾

值班主任:肖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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