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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事件后的企业境外上市审查最新监管动向

2021-07-15 1656 返回列表

中国网约车巨头“滴滴出行”于2021年6月30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在纽约挂牌仅两天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对滴滴启动网络安全审查。7月4日,国家网信办宣布,“滴滴出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其应用程序被勒令下架。7月5日,国家网信办再宣布对“运满满”丶“货车帮”以及“BOSS直聘”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审查期间这三个平台停止新用户注册。7月9日,国家网信办再次发布通报,下架滴滴25款APP;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 “掌握超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通过上述滴滴事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监管部门对中国企业的境外上市监管趋严。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境外上市的律师团队,针对最近中国监管部门对境外上市审查的案例和最新监管动向进行了调研,并形成本文,以此抛砖引玉,以供分享和交流。


一、小红筹企业的境外上市可能均需向中国证监会报批

  

目前企业境外上市现行政策为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并生效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其中要求境内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时,向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报批。这一规定并未就小红筹模式境外上市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很多中概股公司可以通过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上市。如中国移动公司的境外上市属于监管范围,但像滴滴这样的小红筹境外上市仍存在监管空隙。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称“两办通知”),对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大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惩治力度,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两办通知中针对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之加强中概股监管事宜,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另,相关新闻中报道称,通过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我国可能将要求所有红筹包括拟采用协议控制(也即VIE架构)进行境外上市的企业也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已在境外上市企业,在增发股票时也可能要向监管部门申请。


二、对境外上市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审查


两办通知中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之加强跨境监管合作,要求“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审查 ”。


另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虽然该审查办法目前仅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仍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中数据跨境合规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上市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审查。


三、近期中国证监会对境外上市的反馈意见的重点关注问题


除上文所述的监管动向外,近期中国证监会国际部也发布了一系列对境外上市的反馈意见。笔者根据证监会公开信息,汇总了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9日的针对微创医疗机器人、顺丰同城、汇通达、鹰瞳科技、爱科百发等19家企业的证监会反馈意见,其中涉及的主要关注点如下:


1.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是否合规

在微创医疗机器人案例中,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要求补充说明公司境外投资及境外子公司运营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的有关规定,是否依法履行了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提供依据。针对前述事宜,要求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2.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政策

在顺丰同城、汇通达、湖州燃气案例中,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要求提供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后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承诺。针对前述事宜,要求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3.是否符合数据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在鹰瞳科技案例中,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要求补充说明公司经营风险分析中所披露的关于业务受制于与数据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情况,是否符合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依据。针对前述事宜,要求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在爱科百发、健世科技、鹰瞳科技案例中,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要求说明公司股东的情况,并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要求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如超过,需补充提供有关申请文件并履行有关程序。

针对前述事宜,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或持股计划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

在顺丰同城、阳光智博案例中,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要求说明该公司有关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或持股计划,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中的要求。

针对前述事宜,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结语


通过上述中国监管部门针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和相关案例的证监会反馈意见可见,中国企业的境外上市的法律程序和实体要求都面临“升级”问题。对于计划到境外上市和已经上市但正在计划发行新股的中国企业,需要充分关注到监管要求和变化,及时和中国律师进行沟通,修订和更新上市安排和计划,以符合中国政府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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