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及财务指标 (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 | 市值 | 财务指标 |
标准一 | ≥2亿元 |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 |
标准二 | ≥4亿元 | 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 |
标准三 | ≥8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 |
标准四 | ≥15亿元 | 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 |
主体资格 | 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5,000万元 |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25%;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
股东人数及发行对象人数 |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简称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 ||
不得存在的负面情形 | 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立案调查;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消除; 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情形; 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 ||
定位 | 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 |
退市类型 | 退市规定 |
交易类 强制退市 | 上市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2)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3)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的公司,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
财务类 强制退市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净利润和营业收入触及本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继续为负值且营业收入继续低于5,000万元; (二)因净资产触及本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三)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因触及本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继续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 (五)虽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的; (六)因不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交易所决定不予撤销的;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上市的公司,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规范类强制退市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因本规则第10.4.1条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2)因本规则第10.4.1条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3)因本规则第10.4.1条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4)因本规则第10.4.1条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5)因本规则第10.4.1条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问题; (6)因本规则第10.4.1条第六、七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7)虽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的; (8)因不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交易所决定不予撤销的; (9)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4)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财务与会计 【一般企业】 | 净利润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 | 无形资产 | 其他 |
最近3年>0且累计>3,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最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 或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
规范运行 | 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 发行前股本总额≥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5,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25%;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
主营业务 |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
财务基础和内控要求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 |||
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 | 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董监高不存在下列情形: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一般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 (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 | 市值 | 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标准一 | - | 最近两年均>0,且累计≥5,000万元 | - | |
标准二 | ≥10亿元 | 最近一年>0 | 最近一年≥1亿元 | |
标准三 | ≥50亿元 | - | 最近一年≥3亿元 | |
【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最近一年>0 | 快速增长 |
标准二 | ≥50亿元 | 最近一年>0 | 快速增长,最近一年≥5亿元 | |
【有表权决权差异安排】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最近一年>0 | |
标准二 | ≥50亿元 | 最近一年>0 | 最近一年≥5亿元 |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
独立性 | 五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25%;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
主营业务 | 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 |||
财务基础和内控要求 |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 |||
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 |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董监高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控股股东、实控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 |||
负面清单 |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纺织业; (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通知】人社部董秘培训第12期,10月开班通知!(点击查看)
【一般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 (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 | 预计市值 | 财务指标 |
标准一 | ≥10亿元 |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0且累计净利润≥5,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0且营业收入≥1亿元 | |
标准二 | ≥15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15% | |
标准三 | ≥20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1亿元 | |
标准四 | ≥30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 | |
标准五 | ≥40亿元 | 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 |
【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2,000亿元 | - |
标准二 | >200亿元 | 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
【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 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标准二 | ≥50亿元 |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
【有表权决权差异安排】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 |
标准二 | ≥50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 | |
科创属性 | 4项常规指标(同时符合):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5项例外条款(至少符合一项):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
独立性 | 五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25%;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
主营业务 |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 ||
财务基础和内控要求 |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 ||
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 |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董监高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控股股东、实控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
*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1、盈利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佔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佔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2、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
(f)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 1亿港元。
3、市值╱收益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及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盈利测试值更新提示】
新的盈利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因此任何上市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主板上市申请,包括之前提交申请的续期或GEM的转版申请,均需符合新的盈利规定。若个别上市申请人未能符合新的盈利分布,联交所会按个别申请人情况授予宽限并作出合适安排。
1、财务指标(无明确盈利要求)
(a)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此等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从经营业务所得的淨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3,000万港元;
(b)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1.5亿港元;
(c)基于本交易所信纳的理由,有可能接纳准新申请人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亦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即使本交易所接纳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内符合3,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规定。
2、其他指标
(a)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以及必须维持不变;及
(b)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d)新申请人会计师报告须涵盖的期间为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
(e)新申请人,其申报会计师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六个月结束;
(f)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市值港币4,500万元,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g)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至少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