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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一份合同?

2021-11-11 891 返回列表

审查合同的一个好习惯是先通读合同,而不是一上来就直接对合同条款逐一进行审查修改。通读合同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了解该合同的交易模式,二是审查该合同是否存在遗漏事项。


实践中,如何审查并制作一份完美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常用方法:


一、补增



补增适用于合同存在漏项的情形。所谓漏项,是指合同缺少某些条款,而这些条款对于合同而言属于必要条款,缺少这些条款,轻则影响合同的可操作性,增加发生争议的可能性,重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所遗漏的合同条款的作用不同,具体可分为三类:


1.遗漏绝对必要条款













绝对必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内容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缺少这些条款,可能将导致合同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主体、标的和数量,是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均可能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2.遗漏相对必要条款













相对必要条款,是指除绝对必要条款之外,作为一份完整的合同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该条规定明确了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和条款,前三项属于绝对必要条款,后五项则属于相对必要条款。需要注意的是,相对必要并不意味着可有可无,这些条款仍然是必要条款,如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生效条件等。缺少相对必要条款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但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需要通过法律推定及解释等途径予以填补和解决。


3.遗漏优势保护条款













优势保护条款,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其谈判优势或市场优势而可以设定的倾斜于己方权益保护的条款。比如,支付条款、管辖条款、违约条款、解除条款等。



二、删改


删改,是审查合同时常用的方法之一,是指对于待审合同中存在的违法、错误或不当之处直接进行删除或修改。具体删改适用以下条款:


1.违法条款的删改













在一些待审合同中,可能会存在个别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删除和修正,以确保该条款合法合规。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租赁期限条款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则超过部分属于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应当将期限修改为20年以下;又如,若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过部分属于无效(《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应当将定金数额修改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以下。


2.重复条款的删改













所谓重复条款,是指待审合同中对同一事项做出了两次以上的同样约定。通常重复条款会体现在不同的条款之中,律师在审查时往往需要通篇反复阅读才能发现,删除重复条款是为了使得合同更为简洁、规范。


3.矛盾条款的删改













所谓矛盾条款,是指在待审合同中,对同一事项在不同条款中均有约定,但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核实后予以删改,将错误的条款予以删除。


4.不当表述的删改













合同中的不当表述主要是针对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问题,由于合同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在一些条款的表述中口语化、非规范化的现象并不鲜见。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将这些口语化和非规范化的文字表述加以删改,修正为规范的法言法语表述。比如,“订金”应当修改为“定金”,“按照合同总费用的10%偿付违约金”应当修改为“按照合同总费用的10%支付违约”。


5.错误标点符号的删改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的符号,是书面表达的有机组成部分。尤其在法律文件中,对于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同样的内容,用不同的标点符号可能会影响到该条款的理解和认定,比如,“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这两句表述,后一句仅仅多了一个顿号,但条款的含义就发生了变化,前者中并不要求必须同时“签字”和“盖章”,而后者中则要求“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6.结构调整的删改













对合同条款进行结构调整,主要是为了理顺合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美化合同的外观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不符合通常的交易顺序的条款,比如买卖合同中把“货物运输方式”条款置于“货物明细”条款之前,虽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但却有违于通常交易顺序,于此情形,可以将二者的顺序进行整体的调换。另一类是“文不对题”,比如在“货物明细”条款下约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在“售后服务”条款下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于此情形,应当将该约定置于相对应的条款名称之下,理顺合同条款的逻辑关系。


三、建议

建议,是基于对合同操作性的考虑或者倾向性的考虑而提出的但非律师所能决定(通常需要委托人决策或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谈判)的参考性或替代性意见或方案。


1.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商务事项,建议予以明确













比如,设计合同中未对委托人提供基础材料的时间进行约定,为了增加合同的可操作性,应当建议增加该约定;有的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仅约定“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属于装饰性条款,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和实践价值,于此情形,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针对对方的合同义务补增相应的违约条款,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和责任大小由委托人自行约定,另一种是对于合同权利义务不够清晰的合同,建议委托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后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并再次发送给律师审查。比如,在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条款约定“货物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该约定就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建议当事人约定明确的质量标准,以免产生争议。


2.委托人可以选择和争取的有利事项,建议委托人采纳和争取













实践当中,有的委托人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意识不到位,对于一些合同条款潜在的风险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对其法律意义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建议当事人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争取更为有利的条款。


比如,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是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若作为受让方的律师,则应当建议委托人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即合同签订后支付一部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再支付一部分,如此可以达到督促转让方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目的,同时也能够减少因股权变更登记无法完成而可能造成的资金损失。


3.合同需要整体调整或重拟的情形













在审查过的合同中,需要建议委托人重新起草或调整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沿用已经废止的合同版本,如援用GF-1999-0201示范文本(该文本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为版本为GF-2013-0201),于此情形,应当建议委托人援用现行有效的示范文本重新拟定合同条款;第二类是合同文本与交易事项不相符,比如某顾问单位发给笔者审查的是采购合同文本,但实际交易事项是委托人委托一家单位进行软件的开发(委托人认为属于采购软件和服务),于此情形,笔者建议委托人按照实际情况重新拟定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文本并提供给律师以便审查;第三类是委托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看不出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不符合合同的基本要求,于此情形,建议当事人完善相关信息后再提供给律师审查。


四、提示

在合同审查实践中,提示主要适用于合同中的存疑事项、潜在法律风险以及基于前瞻性考虑的个别商业事项的提示,通常与建议方式同时使用。


1.存疑事项提示













存疑事项,是指待审合同中个别条款约定的内容与真实交易情况是否相符存在疑问,需要提示委托人予以核实。常见的存疑事项包括:

(1)主体信息存疑


(2)管辖约定存疑


(3)个别合同条件存疑

有的待审合同中,在个别合同条款,尤其是合同效力条款中往往会加入个别的生效或失效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并未约定具体的内容,无法操作,需要提示委托人予以核实。


(4)签署时间存疑

在实践中,笔者曾发现个别单位习惯于采用“先干活后付款”的方式,即双方先完成合同交易事项,待付款之前再补签合同,甚至要求将合同签署日期提前(倒签日期)。


对于此种情况,律师应当分别处理:一种是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对于此类合同,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并不禁止补签书面合同(可以视为双方此前已经达成口头合同),对此,提示委托人注意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履行过程是否存在争议或未了事项即可(如有,则应一并约定处理);另一种是,对于合同需要进行备案(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法律对于合同签订期限有规定。如《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此种情况下,倒签合同日期可能是为了符合备案要求,则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据实签署,并提示未按规定期限签署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5)引用的规范不适用

 

2.潜在风险提示













潜在风险,是指由于合同条款的内容约定可能会给委托人带来的风险,该种风险不一定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

(1)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2)权利限制或让步风险提示

(3)潜在法律责任风险提示


3.商业事项提示













比如,对于付款条款进行修改时,考虑到现实中有的单位付款流程比较复杂、有的需要收款方先开具发票,为了便于合同履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律师可以提示委托人结合自身的付款流程对付款时间和发票开具事宜进行约定。

 

每一份合同存在的瑕疵都不是单一的,因此在审查修改时所采用的方法也不是单一的,通常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进行修改。从实践经验来看,补增、删改两种是主要的审查修改方法,使用频率最高,提示和建议为辅助性方法,更多体现的是律师的责任心和前瞻性,通常与其他方法同时使用。

   本文整理自《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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