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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事宜明确事项

2021-12-15 1142 返回列表
重点关注

2021年1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就即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以下事项:

一、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及企业信息查询

(一)注册系统登录及境外生产企业信息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或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门户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访问。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系统查询其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除相关境外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18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分配其注册系统账号,通过注册系统按流程提交申请。境外主管当局的注册系统账号,由海关总署予以分配。《注册规定》第七条所列18类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自行申请其注册系统账号,按注册系统流程提交申请。


二、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类别及商品编号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的类别与相应商品编号(HS编码)、检验检疫名称(检验检疫编码),可登录注册系统查询,查询方式:首页菜单—产品类别查询。


三、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及相关附件,可参见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栏目—行政审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四、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进口申报

  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五、关于注册编号标注及包装标签标识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管理办法》关于包装和标签、标识的要求,适用于自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2022年1月1日前生产的输华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适用于原规定要求。


六、关于注册有效期

  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已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3个月期间,应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海关总署将予以注销。


七、关于费用

  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协会服务

协会将于12月17日14:30点,邀请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领导就企业及相关机构关心关注的问题公开答疑。欢迎广大进出口食品企业扫描二维码报名(之前已经报名参加12月2日至3日的代表无需重复报名),我会将于会前以短信或邮件方式告知具体参会链接。

为帮助广大企业顺利完成填报,顺利获得在华注册编号,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整理相关材料形成《倒计时25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攻略(附中英文操作视频)》,供各位参阅(点击链接阅读)

2021年12月2日-3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举办“进出口食品相关政策法规公益讲座”,邀请海关总署食品局等专家权威解读最新法规并现场答疑。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免费回看服务。请广大食品行业会员,使用会员账号及密码登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员系统收看。其他希望收看讲座的食品行业同仁,欢迎登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议培训-CIQ大讲堂收看。(http://www.ciq.org.cn/)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多年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参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服务工作,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多年来面向企业开展进出口食品相关信息政策咨询、行业培训、技术交流与研讨、提供展会展览、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等服务。


为帮助广大进出口食品企业了解最新政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将一如既往为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提供进出口食品相关咨询、培训、交流、代理等服务。


咨询电话:010-62054249/82029695/62380368;

邮箱:fcc@ciq.org.cn


海关总署2021年 第103号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248号令).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9号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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