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点 – SPAC
投资者的资格
SPAC证券将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和买卖。
交易安排
SPAC股份(简称以“-Z”标记结尾)及SPAC权证(简称以"Z Y Y M M"或"Z Y Y"标记结尾,井分别以YY和MM代表届满年份及届满月份) 可分开买卖。
公开市场规定
进行SPAC新股上市时,必须至少有75名专业投资者,而其中至少20名须为机构专业投资者,以及在上市时至少将75%SPAC证券分配给机构专业投资者。
SPAC股份发行价及集资额
SPAC股份发行价必须10港元或以上,而SPAC新股必须至少集资10亿港元。
SPAC发起人
必须符合相关适合性及资格的规定,并至少有一名发起人持有 (i)证监会发出的第6类或第9类牌照 (可按个别情况授予豁免)及(ii)至少 10%的发起人股份。
SPAC董事
SPAC董事会必须至少有两名董事是第6类或第9类证监会持牌人士 (包括一名代表持牌SPAC发起人的董事)。
发起人股份和提成权的摊薄上限
由发起人股份和提成权所致发出的继承公司普通股总数合计以SPAC上市时所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为限。
权证摊薄上限及最低行使价
权证上限合计为权证发行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而最低行使价设定必须较SPAC股份发行价高出至少15%。
主要特点 – SPAC并购交易
所有新上市规定全部适用
继承公司必须符合传统首次公开发售/反向收购行动的所有上市规定。
SPAC并购目标的规模
SPAC并购目标的公允市值须为SPAC首次发售募资资金(进行任何股份赎回前)的至少80%。
强制性独立PIPE投资
必须是专业投资者,同时募集的资金必须至少达到下表所列示的议定的SPAC并购估值的百分比,其中至少50%来自至少三名资深投资者。
SPAC并购目标 | 独立 PIPE 投资 百分比 |
20亿港元以下 | 25% |
20亿港元或以上,但少于50亿港元 | 15% |
50亿港元或以上,但少于70亿港元 | 10% |
70亿港元或以上 | 7.5% |
100亿港元以上 | 可低于7.5% (视乎具体情况考虑豁免) |
股东投票表决
须于股东大会上经SPAC股东批准作实,且SPAC发起人及在有关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的股东须放弃表决权。
SPAC股份赎回权
必须给予SPAC股东就以下事情表决赎回股份的机会:(i) SPAC发起人出现重大变动;(ii) SPAC并购交易;及 (iii) 延长完成期限。投票权无须与股份赎回权一致。
SPAC并购交易完成期限
必须在SPAC上市日期起24个月内宣布SPAC并购公告,并在36个月内完成交易。
背景
2021年12月1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就于香港推行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SPAC”)上市机制的建议发表咨询总结*(“《咨询总结》”)。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September-2021-Special-Purpose-Acquisition-Co/Conclusions-(Dec-2021)/cp202109cc_c.pdf
为了让香港维持具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吸引可能会通过SPAC并购交易于其他地方上市的大中华及东南亚公司于香港上市,联交所于2021年9月17日发表一份咨询文件* (“《咨询文件》”),就于香港推行SPAC上市机制的建议征询市场意见(概要请参阅《香港资本市场通讯》2021年第6期)。咨询期已于2021年10月31日结束。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September-2021-Special-Purpose-Acquisition-Co/Consultation-Paper/cp202109_c.pdf?la=zh-HK
联交所决定采纳《咨询文件》所载建议,但会作出若干修改,以回应市场意见。
主要修订
01
SPAC首次上市时机构专业投资者1的最低人数从30人降至20人;
02
发起人权证的发行价不得低于SPAC股份首次发售时发行价的10%,而并非禁止其按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发行;
03
新增一项规定,要求SPAC权证和发起人权证的最低行使价必须比SPAC股份的发行价高出至少15%;
04
若SPAC发起人持有由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海外认证,而联交所认为有关认证等同于证监会发出的第6类和/或第9类牌照,联交所会考虑豁免针对SPAC发起人的证监会牌照规定;
05
有关规定SPAC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必须为SPAC发起人的高级人员(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建议将不获采纳;
06
新增一项规定,要求SPAC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两名持有第6类或第9类证监会牌照的人士(其中一名必须是代表持有证监会牌照的 SPAC 发起人的董事);
07
只要在SPAC的上市文件中披露有关用途,托管账户中持有的款项所赚取的应计利息或其他收入获准拨作其他用途;
08
对发起人股份和发起人权证的转让限制提出新的豁免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能会豁免有关规定,允许同一家SPAC的不同SPAC发起人之间转让发起人股份或发起人权证(例如持牌 SPAC发起人被吊销牌照);
09
有关规定SPAC将所得款项净额(即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加PIPE投资减股份赎回的资金)的一部分用作SPAC并购交易的代价的建议将不获采纳;
10
独立的PIPE投资必须至少占上述第1页表中所列示的有关议定的SPAC并购估值的百分比,取代原本建议的占继承公司2预期市值至少15% 至25%的最低门槛规定;
11
新增一项规定,要求所有PIPE投资者必须为专业投资者1;
12
新增一项规定,要求至少50%的独立PIPE投资必须来自至少三名资深投资者3;
13
有关“权证与股份比例上限”和“发起人权证上限”的建议将不获采纳;
14
权证总额占权证发行日已发行股份数目总数的上限由30%提高至50%;
15
提成部分的业绩目标获准与继承公司的股价挂钩;
16
有关禁止SPAC向其SPAC发起人授予反摊薄权的建议将不获采纳,而是将采用现有的《上市规则》,要求反摊薄权必须在上市时终止;
17
有关对原有控股股东施加表决限制的建议将不获采纳,而是采用适用反向收购行动的相同规定;
18
有关投票权与股份赎回权一致的建议将不获采纳;
19
有关豁免上市文件中的会计师报告的建议将不获采纳;和
20
有关豁免发布企业管治(“CG”)报告和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的建议将不获采纳。
SPAC指引信
联交所将于《咨询总结》附录V中发布有关SPAC的指引信(“指引信”),就以下范畴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A
SPAC发起人的适合性
B
上市申请
C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有关SPAC上市和SPAC并购交易的招股章程及披露规定
D
证券标记
E
托管账户的资金 - 现金等价物的涵义
F
财务信息及会计事宜
G
资深独立第三方投资者
H
SPAC并购交易公告的内容
I
就SPAC并购目标规模要求而言的“公平市值”
J
SPAC发起人参与SPAC首次发售和SPAC并购交易
K
远期购入协议
L
SPAC发起人向SPAC授予贷款
生效日期
注释
【1】“专业投资者”是指机构专业投资者或非机构专业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 是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项下第(a)至(i)段所指的投资者。“非机构专业投资者”是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条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项下第(j)段所指的投资者。
【2】“继承公司” 是指因SPAC并购交易完成而产生的上市发行人。
【3】“资深投资者”的定义是指管理资产总值至少达80亿港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规模至少达80亿港元的基金。由管理资产至少达 80 亿港元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也将符合此处资深投资者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