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的宠物用品店老板董某某,看到宠物用品生意很红火,就琢磨着自己也开家店。为了“赚钱”,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竟然卖起了宠物药品、疫苗等,结果不但坐了牢,还被下了“终身禁业令”,这是咋回事?
2017年9月,董某某准备开办一家宠物用品店。店还没开张,且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他就设法进购菲利罗斯CDV犬瘟热试纸、滴眼液、滴耳液等不同种类的兽药产品,销往无锡多家宠物店,非法经营数额达7万余元。
同年11月,董某某的宠物用品公司开张。虽然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兽药,但董自称常有客人询问是否有宠物药品、疫苗出售,他觉得加卖这些货品或许能让店里生意更加兴旺,便愈发肆无忌惮贩卖起兽药来。为规避查处,他还想出了“妙招:将出售的疫苗以简称、狗链等其他物品名称、以及各种暗号方式记录。
2017年11月28日至2020年5月,董某某通过成立公司,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购兽药产品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05万余元。案发后,警方在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查获10余种兽药产品,货值人民币3万余元。
我国《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相关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董某某的宠物用品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十五万元,董某某本身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检察官提醒爱宠一族,宠物市场繁荣,关系宠物们生命健康的宠物药品、疫苗行业难免鱼龙混杂。没有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销售兽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请各位“毛孩子”们的“家长”切记,宠物生病一定要从正规兽药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切勿“病急乱投医”或贪图便宜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违反国家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兽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农业类):法律法规中涉及经营许可的有: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
农业行政执法领域常见涉刑案件立案标准及依据梳理——非法经营罪
最新标准:已经于2022年5月15日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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