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新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9月15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研究员李卫华就《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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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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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在制度层面作了哪些修改?
本次修订明确了动物诊疗机构的3种类型,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并分类设置了准入许可条件。
首先,所有动物诊疗机构都要满足9项基本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动物诊所还应当配备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并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动物医院还应当配备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办法还明确规定,除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办法》对动物诊疗机构命名进行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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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在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方面还有哪些新规定?
为适应动物诊疗新业态发展,《办法》还在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化和规范化管理、兽医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规定、新要求。
一是明确规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是探索信息化管理和互联网诊疗新模式。《办法》规定,要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推行许可网上办理,优化办事流程,并提出动物诊疗机构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三是进一步规范病历、处方管理。增加了病历类型、内容以及处方格式、保存等要求。
四是鼓励动物诊疗机构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
五是规范了动物诊疗机构中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的管理。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