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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胡女士通过网络平台结识了异地的宠物卖家陈某,并在陈某朋友圈看中了一只宠物狗,陈某表示该宠物狗状态良好,胡女士遂向陈某支付购买款项及运输费。次日,宠物狗托运到家,胡女士发现宠物狗精神萎靡、食欲不振,隔夜就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进行诊治,经检查宠物狗患有犬瘟热,且经数日救治无效后死亡。胡女士认为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向陈某主张赔偿费用无果后,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某退还宠物狗的购买、运输、治疗等费用。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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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活体动物经营者应当对交易的动物进行检疫并在交付时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本案中,陈某作为活体动物经营者应遵守诚信原则并做好检疫等相关工作,保证向胡女士交付的宠物狗处于健康状态,并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经宠物医院诊断,案涉宠物狗存在明显健康问题,而陈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宠物狗在交付前处于健康状态,亦未提供检疫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在案涉交易达成时,无证据表明胡女士明知案涉宠物狗存在健康问题,双方也不存在特别约定免除陈某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此,胡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律建议
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活体,在宠物交付前,消费者不能直观全面地了解宠物品种、健康状况、免疫等情况。买卖双方也往往疏于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一旦导致纠纷,作为消费者的买家往往面临着难以依法维权的困境。
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活体时,应尽量选择具备销售资质的卖家,并尽可能进行线下交易,以便在交易达成前查验拟交易动物是否具备检疫合格证明。为了防止宠物活体存在潜在的健康问题,可以与卖家协商约定一定时间的健康观察期,并就有关的责任进行详尽约定,并签订合同。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交易凭证等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秉持诚信原则,主动提供所售宠物的检疫合格证明、防疫针剂接种次数及类别等证明依据,对于存在轻微疾病的宠物在出售前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并且提示治疗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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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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