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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违法,后果很严重

2022-10-14 721 返回列表

如今,城市里养狗遛狗的人逐渐增多,

但不少人抱着“我家狗很听话不咬人”

“狗好不容易出来,需要自由活动”的想法,

选择遛狗不牵绳。

而不牵绳的行为却带来了一系列麻烦,
路人被宠物犬惊吓、咬伤,
宠物犬乱跑引发交通事故等现象频繁发生。

今年发生了多起恶狗扑咬人事件,

起因都是狗狗主人遛狗不牵狗绳所致。

1、6月23日,一女子在自家小区楼下被未牵狗绳的斗牛犬追咬,情急之下她把怀中的婴儿交给旁人,自己则不慎跌倒被斗牛犬猛扑和撕咬。

2、 7月13日晚,某广场一藏獒未栓狗绳,无端撕咬其他宠物狗和市民,被执法人员当场扑杀。

现针对狗狗主人遛狗不牵狗绳

引发的法律问题给大家普普法

01

案情回顾:2018年10月6日晚6时左右,先某在杭州一公寓楼下遛狗(未牵狗绳),林某及其家人也在此处散步。后先某所饲养的狗从远处扑向林某,致使林某受到惊吓,向后跌倒摔伤。林某随后入院治疗,花费两万多元。

法院判决:本案先某饲养管理的动物虽未直接伤及林某,但其突然扑向林某造成林某惊吓摔倒,从而导致林某受伤,故林某的身体损害与先某饲养的动物的加害行为之间存在明显因果关系,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本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存在可以减轻先某责任的情形,先某应对林某受到损害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02

案情回顾:2017年7月2日,受害人楼某牵着两条犬只从某小区外出遛狗。在该小区路口,曹某饲养的金毛犬主动冲向受害人及其犬只,与受害人犬只发生撕咬。曹某在事发前、事发当时均未栓牵犬链。受害人在劝阻犬只撕咬过程中被犬只咬伤。事后曹某未将受害人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城管局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


处理结果:2017年8月24日,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XX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曹某有隐匿证据、虚假陈述妨碍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情节,对曹某从重作出没收伤人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制养犬规定》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第十六条规定“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03

案情回顾:2018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遛狗时与被害人张某及其三岁儿子相遇。郭某未牵狗绳,该狗跑到张某儿子身边闻了闻。张某恐其儿子被狗咬到,遂与被告人郭某发生口角,随后郭某将张某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编提醒

管好自己的爱犬

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负责

如果您爱您的狗狗

就请让它养成良好的习惯

如果遇到不文明养狗且不听劝阻的

可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让我们携手努力

共建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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