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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将立法《山东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

2022-11-14 813 返回列表
近日,山东省发布了《关于报送2023年地方立法计划的报告》,其中立法计划有一项:《山东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

这个办法被列入2022年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属于2023年跟进制定的项目,目前各方面条件成熟,计划于2023年完成地方立法各项手续,经省司法厅审核,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出台。

一、必要性
(一)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时间较早。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第206号令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至今已经23年,中间历经5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时间是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也已经过去5年时间。随着饲料行业快速发展和企业进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在我省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自配料监管空白、发酵饲料缺乏规范、动物源性饲料许可条件不足等不少问题,急需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落实。

(二)饲料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委托、饲料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调整等,急需以法规形式固定。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不断深入,济南、青岛、烟台等市级和西海岸新区等功能区受委托承担了省级饲料审批、监管、处罚等权限,如何规范和约束委托审批行为,成为法规的盲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2021年5月7日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后,如何完善法规、确保依法履职尽责,成为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可行性
(一)有源头。山东作为全国第一饲料大省,地方立法工作曾经走在全国前列。1990年,省政府颁布《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使我省饲料工业地方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1998年4月,省政府90号令修订,将饲料行政管理部门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改为“山东省畜牧局”。省畜牧局先后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山东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核换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工作程序》《山东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工作程序》等。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废止。

(二)有参照。2000年-2002年前后,河北、安徽、浙江、新疆、内蒙、四川等省份完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地方立法工作,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后,地方立法基本停止。目前,实施地方立法的,仅有2000年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44号发布的《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共有26条。 

(三)有基础。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配套法规,并结合地方实际,经过20多年的积累,在饲料行业管理制度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措施,做了很多有益的补充和探索。如2013年制定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要求;2017年制定《山东省饲料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印发60条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打分表:2019年制定了《山东省动物养殖企业(场、户、集团)自配饲料质量安全使用规范》,规范自配料管理。2020年修订公布《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等,上述政策措施经过较长时间的运行,基本具备上升的法规条件。

三、地方立法工作进展情况
(一)启动立法
为提高我省饲料行业监管工作法治化程度,适应饲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要求,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启动饲料地方立法工作,申报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将《山东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列入“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省政府规章项目”。

(二)调研起草
2021年11月,省畜牧兽医局高度重视,饲料兽药处牵头,组织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省饲料行业协会和骨干集团企业负责人参与,起草形成了《山东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以来,先后在杜明宏二级巡视员带队下,到聊城、临沂、泰安、青岛、烟台组织了5次专门立法调研座谈会,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计划近期在省畜牧兽医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三)成立专班
省畜牧兽医局2022年9月决定成立《山东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立法工作专班。组长由杜明宏二级巡视员担任,成员有12人:法规处刘国华处长、孔凡德副处长;饲药处高捍东处长、赵洪山副处长;饲药中心李有志主任、冯涛副主任、刘华阳研究员、汤文利研究员、刘继明科长、战余铭科长;省饲料行业协会李祥明秘书长;省局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办法》立法工作的调研、起草、会签等工作。法规处为牵头单位。

(四)下一步计划
1.继续调研论证、征求意见(2022年10月1日-2023年2月28日)。组织1-2次《办法》初稿修订座谈会;赴市县调研,征求大专院校、基层单位、有关企业及专家的意见;通过省局官网向系统内征求意见;邀请省司法厅、第三方机构、法律顾问等对《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汇总各方意见、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办法》初定稿。

2.部门会签、形成定稿阶段(2022年3月1日-4月30日)。将《办法》初定稿上报省司法厅,经审核同意后,与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省直部门进行会签,吸纳意见建议,形成正式的《办法》文本;上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对《办法》审议;起草提请省司法厅审议的《办法》立法说明,包括立法依据、对各方面意见吸纳情况等相关材料。经省司法厅审定,形成《办法》定稿。

四、法规起草说明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形成的《山东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包括5章、46条内容。主要考虑解决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适应农业农村部饲料管理新的法规规章要求和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增加:行政审批下放委托和监管衔接、动物源性饲料生产许可要求、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监管、自配料监管、饲料企业标准规范、饲料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的委托加工备案、自由销售证明办理等方面内容。

二是针对管理和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如网络经营饲料监管问题、饲料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不合格产品处罚无法可依、饲料安全生产监管法规不明确等,通过监管和法律手段等予以解决。

三是结合落实“放管服”和事中事后衔接监管需要,提出了饲料产品许可范围以外的饲料原料规范、饲料安全生产监管等要求。

四是围绕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热点问题,如限制抗生素和违禁物质添加、淘汰落后产能、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等方面,提出法规倡导或者要求。近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这方面建议,饲料行业龙头企业如新希望六和集团、亚太中慧集团也通过省饲料行业协会等渠道,提出制定出台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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