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官方兽医制度是新型兽医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因此,必须明确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兽医主管部门一直是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地做好确认工作。《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规定了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即必须是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的在职在岗干部。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三是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四是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通知还规定了新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但在农业部(现为农业农村部)2015年01月08日发布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函〔2015〕1号)对《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请示》(闽农医〔2014〕371号)的答复中指出,鉴于我国执业兽医考试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考试通过率低,如果仍要求官方兽医必须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势必会影响官方兽医队伍建设,造成执法力量不足,影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因此,农业部意见目前暂不实行官方兽医必须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规定,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作统一要求。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县、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报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加盖公章,填写《XX县(市、区)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报所在地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本级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加盖公章,并按编码顺序汇总填写《XX市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汇总表》,报送省厅审查。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确认的本行政区域内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报农业农村部备案。本文由执业兽医综合整理。因各地官方兽医考核制度存在差异,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兽医主管部门,以当地政策为准,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