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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兽药变更注册审批

2023-02-04 712 返回列表

办事指南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兽药变更注册审批
    国家平台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159005
    项目编码:17016-1、17019-3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兽药变更注册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兽药变更注册审批项目。
    本指南审批对象为:进口兽药变更注册:企业;
    新兽药变更注册:事业单位,企业。
  •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 审批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部分修订,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部分修订)。
    《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44号公布)。
    农业部公告第442、2223、2335、2599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5号。
  •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 行使层级
    国家级。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申请条件
    已经注册的兽药拟改变原批准事项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兽药变更注册。
    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时,应当填写《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涉及兽药产品权属变化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进口兽药的变更注册,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
    兽药变更注册申请的评审、检验的程序、时限和要求适用新兽药注册和进口兽药注册的规定。
  • 禁止性要求
    无。
  • 申请材料目录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复印件)。
    3.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注册资料一式二份,A4纸双面复印装订成册,加盖所有注册申请单位公章(与注册申请表申报单位一致)。申报资料内容齐全,应有目录、连续页码,所有委托试验提供试验报告原件,并附试验结果原始图谱和照片。
    5.必要时提交连续三批的样品及其批生产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单。
    6.根据变更内容不同,按照农业部公告第442号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

    2.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农业部公告442号,证明性文件:申请人是兽药生产企业时,提供的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兽药GMP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兽药生产企业时,提供的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提供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由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提供的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6/591918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zwfw.moa.gov.cn
  • 办理基本流程
    不需要技术审评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开具《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
    需要技术审评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变更注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根据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形式审查意见办理材料受理,向申请人开具《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
    需要技术评审的变更注册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5号有关要求,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系统。
    需要进行复核检验的,申请人按照评审意见提交复核检验用样品送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予以批准,印发公告,制作相关证书。
    流程图
                            
  •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 承诺办理时限
    28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复核检验的,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
    28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复核检验的,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需要特殊方法检验的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发布公告,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信息变更的核发新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印章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给行政相对人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6/59191812
  •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00
    下午13:30-16:00


常见问题

非原研单位可以进行变更注册吗?

 对已颁发过注册证书的兽药,非原研单位不可以进行变更注册。变更注册申请应由所有原研单位(注册证书的所有署名单位)共同提出。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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